壶化股份(00300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原标题:壶化股份: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经济开发区化工路 1号)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公司相关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经济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研与严格的可行性论证,是基于市场环境、技术水平、客户需求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做出的审慎决策。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但是,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工程进展不及预期、设备价格上涨、当地人力成本提高等因素导致项目实施效果难以达到预期。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如果下游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新项目的业务开展未达预期,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身的效益造成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固定资产将有较大规模的增加,折旧摊销明显增加。并且,由于市场开发等因素,可能使募投项目建成后至完全达产达效仍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将面临折旧、摊销额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二)市场及行业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风险 民爆行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肩负着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民爆产品广泛用于矿山开采、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和建筑等领域,由于其在采矿业、基础工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民爆器材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通常相对较大,对矿产品的需求较大,从而对民爆产品的需求旺盛;当宏观经济低迷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采矿业一般开工不足,从而导致对民爆产品需求降低。 尽管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稳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阶段,经济建设对民爆行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形成了较稳固的保障,但若未来国家经济增速回落、基础建设投资放缓,对民爆产品的整体需求也将降低,这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业政策风险 为减少国内民爆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提升国内民爆企业的综合实力及全球化竞争力,民爆行业长期以来积极鼓励行业内的企业兼并重组,对许可产能较小的民爆企业则逐步淘汰。如工信部 2016年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83号)及 2025年 2月发布的《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鼓励行业内企业兼并重组,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 为顺应行业通过兼并重组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的发展趋势,公司自 2020年首发上市以来积极并购行业内的其他工业炸药生产企业、民爆物品流通企业等,通过并购显著提高了公司的工业炸药产能、扩大了炸药生产点的销售覆盖范围,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利润规模也是稳步增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持续提升公司规模,有可能面临与行业领先企业的差距拉大并失去竞争优势的风险,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安全风险 民爆器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属于高风险行业,因而安全生产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但由于民爆行业固有的高风险性、爆破现场环境和气候的复杂性、民爆器材质量不合格、爆破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成本是民爆产品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再对民爆产品实行政府指导定价,而改为市场化定价;但若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受限于民爆行业的市场竞争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民爆企业若不能将该波动带来的影响完全转嫁给下游企业,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影响。 3、行业特有经营模式所致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流程都由主管部门严格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在生产环节,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能进行生产。 在销售环节,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其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爆行业特有的许可证制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产能、产量的管控,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安全风险、稳定市场、避免无序竞争、保证了行业内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的作用;另一方面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上下游行业变化及时调整产能、产量的自主性较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若未来我国民爆行业政策、特有的许可证制度和管控模式发生变化,公司不能及时适应行业政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4、经营资质可能缺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爆破服务,均需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进行,且公司必须遵守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以确保持续拥有相关经营资质。若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则将可能被暂停或吊销已有的经营资质,或者导致相关经营资质到期后无法及时延续,将会直接影响到本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 5、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民爆器材及爆破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本公司的市场形象,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质量,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曾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业务区域的扩大,质量控制的难度相应加大,如果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则将造成公司民爆器材及爆破服务质量的下降,进而影响其业内品牌知名度,造成原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流失。 6、市场拓展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工业炸药和起爆器材等民爆器材。随着民爆行业产业链逐渐向下游延伸,爆破一体化业务在民爆产品市场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将给公司提供发展机遇,但也对公司的业务能力提出新的挑战。如果公司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形势,不能进一步开展新业务、拓展新市场,则将面临增长速度放慢甚至市场份额下降等不利局面。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1,155.73万元、24,004.21万元、29,721.11万元和41,17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95%、18.27%、26.99%和 42.47%。 尽管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账龄整体较短,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超过 80%,而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仅为 8%左右,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坏账损失较低。但是随着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应收账款可能继续增长。若不能继续保持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公司将存在发生坏账的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增长至较高规模将对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造成较大压力,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商誉减值的风险 公司为顺应民爆行业通过兼并重组持续提升行业集中度的政策要求,并基于提高工业炸药产能、拓宽省内外销售渠道、强化对数码电子雷管产品的上游供应端自主可控的自身战略发展布局,先后完成了对工业炸药生产企业、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以及电子雷管芯片设计与研发企业等多家行业内相关企业的并购交易。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因并购交易形成的商誉账面原值为 19,666.67万元,公司于每年末对上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已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1,256.77万元。如果未来相关行业不景气,所收购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会受到影响,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所收购公司在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公司存在商誉进一步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最终批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时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国防科工局批准,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当仅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当仅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60,000,000股(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8,59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秦跃中。秦跃中持股 33,210,000股,占比 16.61%,秦跃中控制的帆远投资持股 49,174,900股,占比 24.59%,秦跃中之子秦东持股 20,000,000股,占比 10.00%。秦跃中已与帆远投资、秦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综上,秦跃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1.20%的股份。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数的上限 60,000,00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秦跃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39.3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会低于 25%,不存在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有关声明”之“七、发行人董事会的声明”。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公司相关风险................................................................................................. 2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7 目 录 ........................................................................................................................... 11 释 义 ........................................................................................................................... 14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7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7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7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20 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43 五、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89 六、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情况........................................................................... 90 七、违法行为、资本市场失信惩戒相关情况................................................... 96 八、同业竞争情况............................................................................................... 97 九、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最近一期经营情况............................... 98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101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101 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104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105 四、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108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108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08 七、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109 八、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依据 ......................... 109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110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总体情况..................................................................... 110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及可行性研究..................................... 110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 138 五、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143 六、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145 七、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148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49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 149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149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149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150 第五节 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 151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151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52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内容和原因......................................................................................................................... 154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或变更情况............................................. 155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 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 158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61 七、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161 八、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 161 九、认购股份资产的运行情况......................................................................... 161 十、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内容比较..... 161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62 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63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63 二、市场及行业风险......................................................................................... 163 三、经营风险..................................................................................................... 164 四、财务风险..................................................................................................... 166 五、其他风险..................................................................................................... 167 第七节 有关声明 ..................................................................................................... 168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168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169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17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171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声明..................................................................... 172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长、总经理声明............................................. 173 五、发行人律师的声明..................................................................................... 174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175 七、发行人董事会的声明................................................................................. 176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一)股权结构 1、股本结构
2、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秦跃中先生: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壶关县化工厂办公室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壶化投资总经理、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 秦东先生: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本科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取得化学工程与科技创业投资双硕士学位。2019年 7月入职壶化股份,历任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1年 1月任公司董事;2021年 1月至 2022年 9月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帆远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成都飞亚航空董事。 帆远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帆远投资成立于 2012年 12月 21日,注册资本 3,500万元,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 69号综合保税区)海澄一路贸易服务中心 4楼 401-26室,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等;秦跃中持有帆远投资 51.29%的股权,系帆远投资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情况。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一)公司的行业分类 公司主要从事民爆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提供爆破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民爆业务属于“C制造业”下的“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的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行业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系 (1)公司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民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公安部。2008年 3月,工信部设立,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管理的相关职责被划入工信部,其下设安全生产司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负责民爆器材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器材购买、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爆器材流向,同时还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申请、爆破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行业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民爆行业监管体系为以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构成的两级行政管理体系和工信部安全生产司、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构成的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工信部主要负责民爆器材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并制定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爆器材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协助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爆器材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辖区内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督促省内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爆器材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对当地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环节实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公共安全管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由于民爆产品的高危险性和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性,民爆行业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在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前提下,行业整体的安全水平是行业管理的重心,安全管理也是行业内企业的生存之本。 行业内主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各主管部门对生产许可、实际产量、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产业政策上对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上下游产业链一体化水平,改善产品结构的要求,均以提高行业安全水平为核心出发点之一。 目前对我国民爆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文件情况如下:
(1)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载明核定生产品种和产量。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基本建设。基本建设完成后,企业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或者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3)销售和购买管理制度。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不超出核定品种、产量的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4)运输管理制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5)爆破作业管理。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6)储存管理制度。民爆器材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器材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爆器材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爆器材。民爆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工信部颁布《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检验、建设项目验收及科技管理有关工作程序。 此外,针对工程爆破作业管理,公安部发布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则针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申请、审批、安全监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备案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对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也作出了要求。 综上,行业内企业需要获得的许可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六类。 (三)行业发展概况 1、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公司所处行业为民爆行业,主要业务一是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工业雷管、工业炸药等产品;二是提供爆破服务业务。 (1)民用爆破器材行业 民爆器材产品广泛用于采矿、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建筑和石油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基础工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素来被称作“基础工业的基础,能源工业的能源”。 自“十二五”后期开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煤炭等下游行业的下行压力传导到民爆行业,对民爆物品市场需求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十三五”初期工业炸药产销量相比“十二五”期间大幅下滑。“十三五”后期,在国内经济回暖的带动下,工业炸药的产销量有所回升,2020年工业炸药的产销量分别达到 448.18万吨和 448.08万吨,此后产销量维持在 440万吨左右波动。2023年,工业炸药的产销量分别为 458.10万吨和 458.19万吨,为近年最高值。2018年至 2024年,国内工业炸药的产销量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数据,2024年,国内民爆生产企业累计完成生产、销售总值分别为416.95亿元和411.4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50%和5.26%;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450.67亿元,同比下降 9.33%;累计实现利税总额 122.99亿元,同比增长 6.70%;累计实现利润总额 96.39亿元,同比增长 13.04%。2024年,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累计产、销量分别为 449.37万吨和 448.50万吨,同比分别减少 1.90%和 1.70%。其中现场混装炸药累计产量为 166.34万吨,同比增长 14.45%。生产企业工业雷管累计产、销量分别为 6.72亿发和 6.58亿发,同比分别减少 7.18%和 9.79%。当年工业雷管产销量降幅大于工业炸药,主要系随着电子雷管技术的成熟,爆破作业中的工业雷管与工业炸药的配比有所下降所致。 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数据,2025年 1-9月,国内民爆生产企业累计完成生产总值 287.35亿元,同比下降 4.60%;累计完成销售总值 285.47亿元,同比下降 3.38%;工业炸药累计产、销量分别为 317.73万吨和 315.81万吨,同比均减少 2.11%;工业雷管累计产、销量分别为 4.87亿发和 4.93亿发,同比分别增加 1.04%和 3.5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25年 1-9月,全行业工业炸药产销量略有下降,但工业雷管的产销量略有增长,民爆物品整体需求量基本稳定。 从地域来看,国内民爆物品需求总体呈现新疆、西藏、青海等西部地区需求量上升,沿海东部地区需求量下降的趋势。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数据,2024年,全国有 14个省市地区工业炸药年产量实现同比正增长,其中:天津、新疆、青海和江西 4个省市地区年产量增幅超过 10%;其余 16个省市地区工业炸药年产量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从总量上看,2024年有 5个省市地区工业炸药年产销总量超过 25万吨,分别是内蒙古、新疆、山西、四川和辽宁。工业雷管年产量呈正增长的省市地区有 9个,其中:天津、安徽和辽宁 3省市地区年产量增幅超过 15%;其余 17个省市地区雷管年产量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河北、吉林、贵州、新疆、重庆和云南 6个省市地区降幅超过 20%。 (2)爆破服务行业 工程爆破是以工程建设为目的的爆破技术,它作为工程施工的一种手段,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爆破技术的日益进步,工程爆破被广泛地用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从矿山矿石、建筑石料的开采,铁路、公路和水电站的修建,地下专用硐室的掘进,水下炸礁及软基处理,到大规模移山填海和高层建筑物的拆除,工程爆破正以其他技术不可替代的优势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①政策积极鼓励民爆生产企业向爆破服务业务延伸 长期以来,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相关政策均积极鼓励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向下游爆破服务业务延伸,推动民爆行业科研、生产、爆破服务“一体化”发展:2006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民爆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2011年 11月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先进发展模式,能够实现科研生产与市场服务紧密结合,完善和提高民爆企业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成为我国民爆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2016年10月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推动民爆生产、爆破服务与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衔接,推进生产、销售、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鼓励民爆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一体化运作水平。2021年 11月发布的《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指出,积极推动科研、生产、爆破服务“一体化”,促进民爆企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2025年 2月发布的《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指出,积极 推动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优势民爆企业到海 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开展一体化服务。 图:民爆行业产业链一体化模式 受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及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影响,“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在我国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②民爆生产企业爆破服务收入快速增长 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数据,民爆生产企业的爆破服务收入从 2016年的 80.60亿元增长至 2024年的 353.11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0.28%,持续保持快速增长。2023年、2024年,民爆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14.19%、下降 9.33%,而同期民爆生产企业爆破服务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6.80%、4.26%。 2024年,民爆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整体下降的情况下,其爆破服务收入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2025年 1-9月,民爆生产企业累计实现爆破服务收入 270.27亿元,同比增长 13.30%,爆破服务业务依然保持快速增长。 相较民爆行业自身较高的准入壁垒以及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壁垒,爆破服务还同时具有较高品牌壁垒。矿山爆破一体化服务的主要应用场景为中大型矿山开采工程,其项目规模大,开采周期较长、施工难度较大,对安全、环保要求较高,从而对矿山开发服务企业的资质、施工能力、人员素质、装备水平、行业经验、融资能力等有非常高的要求。相应的大中型露天矿山外包项目整体平均利润水平和盈利稳定性也普遍高于小型矿山外包项目。故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专业的技术团队、优秀的品牌认可度的大型一体化企业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2、上下游行业情况 民爆行业主要涵盖民用爆破器材及其装备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以及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服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经济活动。民爆产业链上游主要包括硝酸铵、乳化剂、电子雷管芯片等产品。中游民用爆破器材主要包含工业炸药和起爆器材两大类,主要产品有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等多个品种,其中胶状乳化炸药为最主要的工业炸药,数码电子雷管为最主要的工业雷管。下游主要是爆破服务,包括矿山开采、煤炭开采、铁路道路、水利水电等。 资料来源: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1)上游行业的影响 工业炸药的主要原材料是硝酸铵,其价格波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影响较大。硝酸铵是价格波动比较大的重要化工原料。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数据,2021年下半年起,硝酸铵价格大幅上涨,第四季度硝酸铵均价涨至 3,283元/吨。2022年,硝酸铵价格在高位平稳运行,均价在 3,107元/吨左右,给民爆行业的盈利带来较大压力。2023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从高位回落,2024年硝酸铵全年价格中枢持续下移,均价为 2,596元/吨,同比下降 17.40%,2025年 1-9月,硝酸铵价格持续稳定在低位且维持下降趋势。2025年 9月,粉状硝酸铵价格为 2,165元/吨,同比下降 12.88%,环比下降 0.96%;多孔粒状硝酸铵价格为2,204元/吨,同比下降 13.26%,环比下降 2.61%;液态硝酸铵价格为 1,973元/吨,同比下降 16.10%,环比下降 2.04%。2023年以来,硝酸铵价格从高位回落,增厚了工业炸药的利润空间。 目前工业雷管最主要的产品为电子雷管,电子雷管的核心原材料为电子雷管芯片。2023年下半年以来,电子雷管芯片价格持续下降,使得电子雷管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同步下降,在毛利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电子雷管的单位产品毛利有所降低。 (2)下游行业的影响 民爆产品广泛应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煤炭开采等采掘业,采掘业占民爆产品使用量的 70%以上,其次应用于铁路道路、水利水电、石油勘探等领域。 民爆行业的发展与 GDP增长速度和固定资产投资有很高的正相关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自 2016年以来,全国原煤产量逐年上升。公司所处的山西省为产煤大省,原煤开采量对民爆物品需求量的影响尤为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山西省的原煤产量 2016年至 2023年逐年上升,2024年受山西省开展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等因素的影响,山西省原煤产量从 2023年的 137,794.00万吨下降至 2024年的 127,875.22万吨,下降 7.20%。2025年 1-9月,山西省原煤开采量为 97,524.00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 4.45%,原煤开采量出现了明显回升。 全国原煤生产量 山西原煤生产量 在《“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和《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中,均明确将国际化提升至战略高度,鼓励民爆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产品出口规模。《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提出:推动民爆企业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矿山、高铁、电力等企业“走出去”为牵引,支持优势民爆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开展一体化服务。鼓励民爆企业积极开发国际市场,扩大工业电子雷管等民爆产品出口规模。这些因素都将有利于保障民爆行业的总体需求。 (四)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和区域性特征 1、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工业炸药生产的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生产工艺和产品性能两方面。生产工艺方面主要包括生产的自动化、连续性,以及智能化和信息化,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性等内容,当前我国民爆行业已基本实现自动化和连续性,但智能化和信息化尚在起步阶段;产品性能方面包括产品的猛度、爆速、作功能力、殉爆距离等指标,还包括产品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性能。 我国工业炸药正朝高安全性、环保型和低成本方向发展。现场混装炸药技术具有机械化、高效率作业,最大限度地提高炸药制备、运输和使用安全性,降低爆破作业成本等优越性,在我国已经实现一定规模的应用。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数据,2024年,国内现场混装炸药产量为166.34万吨,占炸药总产量的37.02%,未来仍将是工业炸药技术和应用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 工业炸药在大型企业目前基本实现了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效率和本质安全水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初见成效,民爆生产企业均建立厂内总监控室和各生产线监控室,将危险岗位视频监控信息接入全国网络平台,接受监管部门远程监查;部分企业建立统一的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生产经营远程管理。 但目前,我国民爆行业仍存在科研投入不足,人才队伍缺乏,基础科研薄弱,科技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智能制造还处于起步阶段等问题。加快基础科研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快新产品、新装备的开发,推进智能制造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将成为民爆行业未来的技术发展方向。 2、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1)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一体化经营模式 民爆行业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爆破工程服务三大业务。过去,我国民爆行业普遍在生产、销售、爆破环节上相互分离。生产企业一般只单一从事生产业务,经营企业通过筹建销售渠道实现民爆器材的最终销售。随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上、下游企业整合,向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和爆破服务一体化方向发展,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民爆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等文件继续提出鼓励民爆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一体化运作水平。民爆一体化经营方式的实施,既有利于促进民爆产品从科研、生产、使用环节的统一结合,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又满足客户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减少了对资源的消耗,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的效果。(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