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全体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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