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应成老生常谈的话题
与信披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一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早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且大有泛滥成灾之势。不仅危害资本市场的发展与长治久安,更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波及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多年来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不能说与上市公司频现的财务造假没有任何关系。 证监会2026年新年“首会”就剑指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个中也折射出问题的严重性,而事实也正是如此。比如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相对于5000余家上市公司而言,占比在3%左右。因此,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看,还是从相对占比上来讲,数据本身都不算低。更何况,财务造假行为没有被发布的上市公司或大有人在。 综合而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呈现出诸多方面的特点。其一是财务造假时间有越来越趋前的态势。原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往往出现在挂牌多年之后,如今上市当年开始造假的并不少见。其二是造假的时间跨度越来越长。有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发生在某一会计年度,但也有的连续四五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其三是造假的金额越来越大。从原先的数百万元到如今的动辄上亿元,甚至数百亿元,金额不断刷新纪录。其四是造假的动机五花八门。有为了规避退市的,有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的,有为了满足融资需求的,有为了维护股价稳定的。等等等等,不一而足。从所呈现出来的特点,也凸显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严重程度,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亦是应有之义。 客观上,近些年来,在“监管从严”的监管理念下,监管部门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也频下重手。比如159起案件中,罚没金额就高达81亿元,对43起案件的大股东或实控人严肃追究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12件,18家严重造假公司实施强制退市。这一切,对于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均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呈现出“前仆后继”的一幕又说明,违规成本还是太低,目前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基于此,个人从完善制度建设上有如下建议: 其一,树立“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上市公司无论造假时间长短,金额大小,一经查实,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目前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财务造假退市的门槛确实太高了,许多造假公司根本不可能“达标”,这无异于纵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其二,所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均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由中证投服中心牵头。这一点很重要。此前多起财务造假案例,投资者如果不提起诉讼,是无法获得赔偿的,这一格局必须改变。特别代表人诉讼应遵循“明示反对,默示同意”的原则。只要投资者本人不反对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视为同意。如此既能惠及更多投资者,也能进一步提高违规成本。 其三,投资者的损失必须全额赔偿。以往财务造假案件那种无法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利益受损投资者无法实现“全覆盖”,投资者损失无法实现“全覆盖”的故事不能再重演了。 其四,所有参与造假以及与之有关的中介机构,都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配合的第三方等。特别是,如果大股东、实控人、高管等为造假主谋的,若上市公司无法赔偿投资者,建议将其持有的股份冻结拍卖,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曹.中.铭.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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