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600007):中国国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18:58:3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国贸:中国国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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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孙凤敏律师、蔡思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贵公司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据此,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7)和日期为2026年1月6日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已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在收到持有贵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于本次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的临时提案后的两日内发出了补充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6日上午9:30如期在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A座7层多功能厅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赵汝泉先生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15:00。据此,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之现场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信息确认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6,761,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783%。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之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

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吴相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审议选举余元堂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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