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福日电子(600203):福日电子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0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日实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继续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源磊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2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20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继续为全资子公司中诺通讯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0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1.05亿元,授信期限一年。 上述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签署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0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担保额度在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2026年度为所属公司提供不超过74.4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规定的公司分别为福日实业、东莞源磊、中诺通讯提供10.45亿元、2亿元、15亿元担保范围内,无须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福日实业基本情况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保证人(乙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债权本金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担保范围: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100%。 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债权额:1.05亿元人民币以及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起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福日实业、东莞源磊及中诺通讯提供担保系为支持其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福日实业主营业务为贸易类业务,主要与央企、地方国企及上市公司开展合作,通过投标、战略合作等方式与客户达成交易;东莞源磊主营业务为LED等照明器件的生产销售;中诺通讯主营业务为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开发设计及销售。上述企业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进行适当对外融资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 上述企业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2026年1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86,082.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81,082.00万元,担保余额为262,643.71万元,分别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30.03%、158.54%,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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