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600501):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19:05:26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晨光: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2026年1月)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
递、归集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其他单
位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发展计划部进行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联络人;
(四)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各部门
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
述款项标准的,也应上报。交易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相同。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10、发生大额资产减值;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
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
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辞任、被公司解聘;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劳务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金额(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
程承包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合同。

3、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财务状况或
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重大工程、重大合同阶段性进展;
7、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
8、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9、开展扶贫项目或进行对外捐助;
10、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件;
11、发生超出年初预算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12、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需
要报告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
投资者、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发展计划部负
责向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公司在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设置信息披露
联络人和信息披露责任人。子公司的联络人原则上应由子公
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本部部门或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一
名联络人。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同时应指派一名领导干
部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三)负责与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及
内幕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对本部门或单位拟上报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配合并负责敦促联络人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
勤勉义务,应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或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参股公司将筹划或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发展计划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预报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事项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期限或者过户
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
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联络人应在知悉本规定
第五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发展计划部负责对各部门及
分子公司的报告进行归类存档。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联络人应加强对与信息
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
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
合规定。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内幕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并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
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

以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拒绝向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报告信息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报告信息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对相关问题的
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原《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ZT(JC)304-2019)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信息报告表

单位(部门) 名称 
重大事项(相关材料请附后)
报告人 (联络人)签名: 时间:
单位(部门) 负责人签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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