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600501):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2026年1月)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 递、归集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其他单 位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发展计划部进行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联络人; (四)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各部门 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 述款项标准的,也应上报。交易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相同。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10、发生大额资产减值;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 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 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辞任、被公司解聘;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劳务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金额(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 程承包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合同。 3、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财务状况或 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重大工程、重大合同阶段性进展; 7、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 8、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9、开展扶贫项目或进行对外捐助; 10、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件; 11、发生超出年初预算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12、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需 要报告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 投资者、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发展计划部负 责向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公司在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设置信息披露 联络人和信息披露责任人。子公司的联络人原则上应由子公 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本部部门或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一 名联络人。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同时应指派一名领导干 部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三)负责与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及 内幕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对本部门或单位拟上报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配合并负责敦促联络人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 勤勉义务,应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或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参股公司将筹划或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发展计划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预报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事项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期限或者过户 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 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联络人应在知悉本规定 第五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发展计划部负责对各部门及 分子公司的报告进行归类存档。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联络人应加强对与信息 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 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 合规定。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内幕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并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 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 以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拒绝向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报告信息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报告信息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对相关问题的 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原《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ZT(JC)304-2019)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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