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600256):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做好登记、报送工作。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要求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向证券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属于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相关负责人应对所提 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 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负责人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五章登记及报送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视具体情形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国家秘密豁免或者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应当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2)。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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