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600501):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6年1月)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以及暂缓与豁免行为,加 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 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 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及本 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 以协助。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的,需如实 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 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定明 确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该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及时予披露,并按照规定提 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 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 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 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以下简 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 详细情况,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 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 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 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事项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事项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及时 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条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 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 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 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等。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 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是指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 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 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具体登记内容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 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 发展计划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 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和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障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 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履行内 部报告、通报制度。上述监管文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 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函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函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时协调 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 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发展计划部起草信息披露文稿,并履行保密审查审 批手续; (二)相关业务部门及纪检监察与审计风险部对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会签; (三)综合管理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保密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 (六)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发展计划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 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发展计划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 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发展计划部审核后方可定稿、 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和《上 海证 券报 》。 公 司信息 披露 的网站 为 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披露信息后, 方可在公司网站和其它公共媒体刊载。 第八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由发展计划部具体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文 件应与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与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 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 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 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 书面通知,其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 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八十六条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 公司指定的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 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诫勉谈话、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章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 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 本章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 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 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九十条 公司发展计划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节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 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 第九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 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十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九十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 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 第一百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 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 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一百零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 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 露该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 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息披露 管理规定》(晨股证投〔2023〕179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ZT(ZL)345-2019)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