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澄天伟业(300689):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20:11:01 中财网
原标题:澄天伟业: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和《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制定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等因素,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6.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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