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002168):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ST惠程 公告编号:2026-049 关于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不存在变更以往出资人组会议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14:30 2026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年7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裁郑远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10,236,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78%。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95,304,61112.1537% 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 公司股份14,931,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2%。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95,30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 。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95,30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115 14,932,380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公司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3人,代表公司股份14,931,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2%。 4 ()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重整辅助机构代表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1 本次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共审议项提案,提案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913,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弃权2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303,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0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69% 112,00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0%;弃权2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14 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史玲莉律师、李晶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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