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68807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 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 录 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4- 三、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6- 四、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7- 五、结论意见.......................................................................................................-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 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荆科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部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拓荆科技已就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5年3月4日,拓荆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3月4日,拓荆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14日,拓荆科技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4.2025年3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赵国庆作为征集人,就拓荆科技拟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5年3月15日,拓荆科技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5年3月21日,拓荆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方法 前,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为:P=(P-V)。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0 0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5年5月20日,拓荆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拓荆科技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026年5月18日,拓荆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拓荆科技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026年7月30日,拓荆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价格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89.4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拓荆科技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拓荆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由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28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3.3414万股;由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5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C”,2025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0.1046万股;本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460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拓荆科技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拓荆科技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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