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920239):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七月 声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人”)接受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北交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长虹能源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4 三、发行人情况..................................................................................................... 4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8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推荐结论....................................................................................................... 11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1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1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2 五、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4 六、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情况............................................................................... 15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5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19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20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王鹏和黄学圣。 保荐代表人王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鹏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曾担任华丰科技(68862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八方股份(603489)主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灿能电力(92029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南侨食品(60533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虹能源(92023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上工申贝(600843)主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项目、八方股份(60348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华丰科技(68862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目前担任西井科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黄学圣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黄学圣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曾担任宏明电子(30168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信股份(603352)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华丰科技(68862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南侨食品(60533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八方股份(60348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元祖股份(603886)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正股份(603991)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久其软件(002279)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华星创业(300025)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工申贝(600843)主板非公开发行、长虹能源(92023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罗弘历。 项目协办人罗弘历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罗弘历先生:硕士学历,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曾参与宏明电子(30168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华丰科技(68862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虹能源(92023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丁杰、刘浩、夏瀛天、柳腾达、梁潇、薛妍。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8,207.42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4,500.00万股(含本数)。 假设以本次发行 4,500万股计,不考虑现有股份限售条件变化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当期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4、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余额,2026年 1-3月为年化后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余额,2026年 1-3月为年化后 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8、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期末总股本 9、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1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1、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注:2025年 6月 12日,公司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每 10股转增 4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82,074,204股,2024年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按报告期末股本重新计算后填列。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保荐人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5%、不会对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任何影响),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5%、不会对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任何影响),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5年 1月 17日,公司质量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长虹能源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2025年 6月 17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6年5月18日至6月12日,质量控制部门协调质量评价委员会委员并派出审核人员对长虹能源2026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底稿验收。 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本项目报送风险管理部。 3、2026年 7月 2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4、2026年 7月 3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6、2026年 7月,长虹能源 2026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风险管理部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风险管理部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长虹能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6年 4月 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 (二)2026年 6月 25日,公司收到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投资建设锂电生产线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同意公司本次发行。 (三)2026年 7月 3日,发行人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 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高倍率锂电池海外生产基地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价格产生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1 0 1 0 P =(P -D)/(1+N) 1 0 其中,P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0 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1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价格产生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1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依据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1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3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预计申请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时仍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3条相关规定。 六、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情况 保荐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之要求,获取了发行人董事会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品类相对较多,其中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主要原材料为电解二氧化锰粉、锌粉、钢壳等,锂电池产品主要原材料为三元正极、石墨负极、电解液等。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盈利水平具有较大影响。 未来,如果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会直接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上升,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将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05,884.67万元、130,807.03万元和34,430.8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8.84%、29.17%和 28.79%。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形势严峻,关税政策复杂多变,未来若因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政策变化导致对外销售受限,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是集全系列一次圆柱形碱性锌锰电池、圆柱形高倍率锂电池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智能门锁、智能家居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电动工具、智能终端等下游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可能出现因质量控制体系漏洞或执行不到位导致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客户要求的情形,相关质量纠纷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公司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偿债风险 截至 2026年 3月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 54,262.09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62,005.73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为 16,622.5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37%,处于较高水平。随着公司整体的业务规模扩大,资金需求持续增加,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拓宽融资渠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无法覆盖资金需求,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05,884.67万元、130,807.03万元和34,430.8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8.84%、29.17%和 28.79%。境外客户的采购价格和采购规模一定程度上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同时公司因出口业务而产生的外币资产也会因汇率变动产生汇兑损益,进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若未来国际环境、汇率政策等因素导致汇率发生剧烈变动,而公司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冲相关风险,则可能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并适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高,系公司重要利润来源。 根据 2026年 1月 8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 2026年 4月 1日起至 2026年 12月 31日,公司主营的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将由 9%下调至 6%;自2027年 1月 1日起,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将完全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及最终取消,将直接增加公司出口业务的综合成本,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若公司无法通过合理调整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将相关政策变化带来的成本压力有效向下游客户传导,或未能通过持续推进技术改进、工艺优化、规模化生产及供应链管理优化等方式充分消化成本上升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出口产品毛利率水平下降。此外,若公司为应对出口退税取消而大幅提高出口报价,亦可能削弱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进而面临订单减少、客户流失或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1、控股股东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持有公司 61.05%的股份。本次发行不超过 4,500万股,则发行完成后长虹集团仍将处于控股地位。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虹集团能够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实施控制。若长虹集团利用上述权利对公司进行不当控制,将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2、跨境经营管理风险 为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公司前期已设立泰国境外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建设。随着境外业务的开展,公司将面临境内外不同市场环境的挑战。如果相关国家或地区关于业务监管、外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或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将会对公司的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跨境经营将增加公司的管理难度,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也将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高倍率锂电池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境内外审批手续尚未办结。境内层面,公司尚需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商务厅等政府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文件;境外层面,发行人须完成马来西亚项目公司设立登记后,方可办理制造许可证、州政府就租赁的批准、规划许可及发展令等马来西亚属地建设资质。该等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0,300.00万元,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一定的发行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所作。2022年至今,锂电池产业经历了从高位到深跌到筑底再到复苏的周期。若未来项目实施过程中锂电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产能无法得到有效消化,也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4、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而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有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公司是集全系列一次圆柱形碱性锌锰电池、圆柱形高倍率锂电池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全球市场规模来看,根据 QY Research数据,2024年全球碱性锌锰电池市场规模为 53.65亿美元,预计到 2031年全球市场规模将达到 59.86亿美元。从市场需求来看,全球碱性锌锰电池市场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北美地区,且随着亚洲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推进,占比将持续提升。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碱性电池制造基地,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碱性电池出口国。近年来我国碱性锌锰电池总产量保持小幅波动、总体平稳增长的趋势。 高倍率电池业务方面,以圆柱为主,主要应用于电动工具、吸尘器等领域,软包电池主要应用于无人机、eVTOL等领域。一方面全球无绳化、便携性趋势推动家用清洁工具、专业电动工具等领域对高倍率锂离子电池的需求保持快速平稳增长;另一方面随着物联网时代的到来,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场景例如无人机、智能家居产品的普及进一步催生对高倍率锂离子电池的需求。根据 EV Tank《中国高倍率电池行业发展白皮书(2026年)》预测,预计到 2030年全球高倍率电池市场规模将达到 819.5亿元,2025年到 2030年复合增长率为 18.7%。 聚合物锂电池业务方面,聚合物电池具有能量密度高、电池外形灵活性强、安全性好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电子产品对轻薄化、小型化、高性能、使用安全的要求,因此在新兴消费电子产品领域应用越来越广泛。目前其主要应用于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医疗设备、物联网终端设备、数码产品等产品中。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全球消费电池受益于技术进步和政策利好,2020-2024年全球出货量从 99亿只增长至 177亿只。从产品类型来看,消费电池以小型锂电池为主。小型锂电池市场由 2020年的 74亿只增至 2024年的 126亿只,年复合增长率为 14.1%,呈现出稳步增长趋势。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依托多年深耕电池领域的技术积累与市场沉淀,公司目前已在电动工具、园林工具、清洁工具等高倍率锂电传统优势细分市场建立了稳固的市场地位。同时,公司精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布局新兴应用市场,持续拓宽业务边界,行业地位与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 结合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客户需求与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高倍率锂电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落成投产,充分契合海外客户供应链安全布局需求,进一步稳固现有海外合作市场。同时,通过海外本土化产能优势,将助力公司深度开拓欧美增量优质客户,全面提升全球化供应链服务能力,推动公司高倍率锂电业务向规模化、全球化方向发展。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境外募投项目及境外投资专项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基于泰国、马来西亚当地执业资质要求,分别委托泰国当地合规持牌律所 DTL Law Office Co., Ltd.、马来西亚当地合规持牌律所 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开展核查并出具属地法律意见。 除上述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意见 综上,经本保荐人核查,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中,本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中除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境外募投项目及境外投资专项法律顾问,以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分别聘请泰国当地合规持牌律所 DTL Law Office Co., Ltd.和马来西亚当地合规持牌律所 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开展核查并出具属地法律意见之外,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北京证券交易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授权王鹏、黄学圣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现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要求,对王鹏、黄学圣的执业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日,保荐代表人王鹏、黄学圣均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日,王鹏担任西井科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除西井科技及本项目外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黄学圣除本项目外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 3、最近 3年,王鹏、黄学圣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4、最近 3年,王鹏曾担任华丰科技(688629.SH)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黄学圣曾担任宏明电子(301682.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至信股份(603352.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王鹏、黄学圣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与承诺。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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