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共达电声 股票代码:0026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韦豪创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展路1529号申能金融大厦7楼 一致行动人: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5楼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5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在共达电声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共达电声中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录.............................................................................................................................2 释义.............................................................................................................................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5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13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5 第四节资金来源.......................................................................................................16 第五节后续计划.......................................................................................................17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9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3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4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27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39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40 附表.............................................................................................................................45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韦豪创芯,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为无锡韦感,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韦豪创芯所直接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韦豪创芯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实际控制人周思远直接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1、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外,无锡韦感所直接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韦豪创芯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实际控制人周/ / /2 思远直接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见“第一节三(一)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韦豪创芯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管理。 韦豪创芯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二)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无锡韦感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硅基麦克风的生产、销售以及MEMS声学芯片的研发业务。近年来,因业务战略调整,无锡韦感已逐步停止上述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锡韦感已无实际经营业务。 无锡韦感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处罚和涉及 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韦豪创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锡韦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共达电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 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5%以上股权或出资份额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 2025年12月25日,无锡韦感与韦豪创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韦豪创芯与无锡韦感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周思远,韦豪创芯与无锡韦感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已经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致使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所致。 2026年7月21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韦豪创芯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026年7月29日,韦豪创芯根据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增持了308,600股,增持后,韦豪创芯持有上市公司26,83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6%。韦豪创芯及一致行动人无锡韦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4,687,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韦豪创芯后续将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计划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变动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6年7月20日,韦豪创芯出具执行董事决定,同意韦豪创芯在6个月内,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择机增持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无。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韦豪创芯持有上市公司26,53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28%。无锡韦感持有上市公司27,848,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64%。 韦豪创芯及一致行动人无锡韦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4,379,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2%。 2026年7月29日,韦豪创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30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8%。 本次权益变动后,韦豪创芯持有上市公司26,83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6%。无锡韦感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韦豪创芯及一致行动人无锡韦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4,687,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总额为7,283,761.0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也无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相关计划,或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相关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其他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系,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公司章程》及系列议事规则,并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担任经营性职务; 2、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3、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不将上市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管理系统之内,比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承诺人及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不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任何形式存入承诺人及其关联人的账户;4、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之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为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5、保证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承诺人及承诺人之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由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承诺人及承诺人之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由承诺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3、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由承诺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承诺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为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保障各下属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3、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4、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在作为共达电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有效,本人/本企业/本公司郑重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具体参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2、杜绝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将确保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做出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函有效,承诺人郑重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2026年3月上市公司收到无锡韦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3,502.15万元。 除前述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进行过其他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长周思远、现任董事陆正杨和原董事长梁龙(于2026年5月15日起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一致行动人处任职并领取薪酬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 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 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 2026年4月17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韦豪创芯计划以自筹资金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2026年7月15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026年7月21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韦豪创芯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韦豪创芯买卖共达电声股票情况明细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无锡韦感的监事王晨曦的父亲王靖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共达电声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本人在知晓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要求,审慎处理和保存保密信息并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以任何方式、出于任何目的向任何不参与本项目的个人、法人、机构、组织透露该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也未建议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人父亲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个人对资本市场的价值判断做出的决策,仅遵循个人的主观决策,本人在其买卖股票前事先并不知悉本次交易,并未向其透露任何未公开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3、本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关于上述交易情况,王靖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行为系个人对资本市场的价值判断做出的决策,仅遵循个人的主观决策,本人在买卖股票前事先并不知悉本次交易,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2、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除上述事项及共达电声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共达电声股票的情况。 若前述主体在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韦豪创芯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4)第 430097号、中兴华审字(2025)第430209号和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39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单体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具体财务状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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