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控传动: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加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监督作用,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并建立健全了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审批流程、信息披露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含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电子邮件;宣传手册;邮寄材料;“一对一”沟通;电话;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现场调研和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其他方式。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的规定,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及时、有效。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 2025年 12月 6日召开的公司 2025年第 5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公司对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扣除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净额后余额的 30%。 4、现金分配的比例及周期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的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超过 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超过 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7、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3)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发行人目前已按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投票机制,《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中对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进行了约定。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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