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数智(30074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岑政平、欧薇舟)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汉嘉数智 股票代码:3007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欧薇舟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汉嘉数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汉嘉数智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28.10%股份协议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协议转让。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0 第五节资金来源................................................................................................18 第六节后续计划.................................................................................................19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1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2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3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24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25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6 附表......................................................................................................................27 第一节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间接控制城建集团和汉嘉数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不存在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5%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 岑政平、欧薇舟与城建集团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建集团及岑政平、欧薇舟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城建集团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转让其持有的合计28.10%公司股份。主要目的系基于实际控制人家族资产配置需要及简化持股层级的考虑,将股份从法人持股平台直接登记至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持有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将持有公司股份33,333,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7%;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将持有公司股份31,633,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1、2026年7月29日,城建集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欧薇舟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城建集团拟向岑政平转让公司股份31,833,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0%),向欧薇舟转让公司股份31,603,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同日,城建集团分别与潘伟志、朱安平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城建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801,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潘伟志,将其所持有的公20,316,450 9.00% 司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朱安平。 3、上述各项交易相互独立,互不为前提条件。鉴于上述两项交易同时发起,如最终均实施完成,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与城建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受让方):岑政平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1、标的股份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1,833,551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0%。 2、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9.5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合计转让金额为302,418,734.5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佰肆拾壹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伍角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3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1、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2、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同意函后,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3、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股份转让窗口期,则上述过户时间顺延。 (三)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比例享有或承担。 2、过渡期内,出让方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无重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受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2、出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由签署本协议及进行其所预计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费。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次交易所涉及各项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生效的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协议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2、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与城建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受让方):欧薇舟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1、标的股份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1,603,366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 2、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9.5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合计转让金额为300,231,977.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拾叁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3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1、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3 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2、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同意函后,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3、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股份转让窗口期,则上述过户时间顺延。 (三)过渡期安排 2、过渡期内,出让方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无重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受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2、出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由签署本协议及进行其所预计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费。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次交易所涉及各项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生效的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协议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城建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其他补充协议,转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 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转让方及受让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持有上市公司1,500,000股股份,欧薇舟持有上市公司3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份,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城建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需支付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 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城建集团与潘伟志、朱安平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潘伟志、朱安平有权向上市公司各提名1名董事。出让方承诺,在受让方提出董事候选人资料后,出让方促使上市公司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促使董事会在20日内召集召开股东会审议改选董事相关议案。出让方承诺将投票支持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提名的合资格人士当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公司董事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其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其已作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相关的承诺。如果以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允的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承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5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 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或安排。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准备并提供相关备查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原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承诺》。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岑政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 欧薇舟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岑政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 欧薇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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