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众汽车(920030):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6-051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工作,增强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一般业务规则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自身名义开立,完整留存开户资料,严禁出借自有证券期货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开展套保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使用公司自有流动资金作为套期保值的保证金和权利金来源,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采购负责人、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在董事会审批额度与权限框架内统筹套保整体运作。 第十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筹设立套期保值工作组,设置独立风险管控岗位,明确岗位分离制衡要求; (二)组织编制年度套期保值总体计划、全年保证金及合约额度方案,测算原材料采购敞口,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审批授权范围内单次套期保值实施方案、经纪机构准入与更换; (四)听取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交易、盈亏、敞口匹配、风控执行专项汇报;发生重大浮亏、触及止损限额时牵头制定减仓、平仓、追加保证金应急方案; (五)统筹套保业务全过程监督、重大风险事项协调处置; (六)履行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成员由采购、财务部门的专职交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期货市场行情研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拟定、细化、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建立完整交易台账,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接北京证券交易所做好监管问询回复。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套期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保证金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专项核查套期保值业务全流程,监督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额度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按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额度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满足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五章 交易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发,需载明:授权操作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员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当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套期保值标准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结合公司现货业务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方案至少包含:套保品种、多空方向、建仓价格区间、总持仓数量、占用保证金预估、对应现货敞口规模、单笔止损限额、整体风险处置措施,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凭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方案提交保证金划转申请,按公司资金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审批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实际操作与审批方案不符,须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人员收到期货公司每日、月度结算单,核对交易、保证金、浮动盈亏数据,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开展账务核算;每月末交易岗与会计核算员交叉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持仓明细;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等,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联合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和随时核查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作合规情况,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有接触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因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内部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风险识别、监控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人员仅本人在授权系统操作,并严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委托他人代操作,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遵循前置风控要求: (一)审慎选择经纪公司,每年复评合作机构资质;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一)期货经纪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六条 风险应急处置流程: (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方案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同步记录全部处置过程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障套期保值业务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规定安排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期货交易软件、行情系统、通讯设备稳定运行,设置备用登录渠道,防范系统中断引发操作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资金准备数量。 (二)预测套期保值产品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做好套期保值业务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年度套保方案、结算资料业务档案应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启动制度修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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