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雪食品(605567):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同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均收到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 如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及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事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交易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3项提供财务资助和第4项提供担保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上述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或经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框架协议等,无论金额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重大损失或重大经营风险; 2、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4、公司出现非正常原因导致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5、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公司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的关键财务指标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 8、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风险情形。 (六)重大变更及人事变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发生变更; 3、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7、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8、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 9、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11、独立董事发生变动; 12、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 13、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 14、其他对公司治理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事变动。 (七)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7、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指定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信息监控人员,协助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并应在本部门、本子公司设置合适的程序,确保信息监控人员能够监控并上报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不因为设置信息监控人员而免除。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监控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确认后,以邮件形式将包含该等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抄送本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报告全程留痕制度。所有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处理过程均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信息的管理日志,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下列形式之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留留痕记录: (一)书面形式(含纸质文件和经签字的书面报告); (二)电子邮件形式(含发送记录和附件); (三)传真形式(含发送确认记录); (四)面谈记录(含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或谈话记录); (五)电话记录(含通话时间、通话人、通话内容的书面整理记录)。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所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五)所涉及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信息报告进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时间(精确到分钟); (二)报告人姓名及所在部门/单位; (三)报告方式(书面/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等); (四)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摘要; (五)接收人签字; (六)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七)是否已向董事会报告及报告时间; (八)是否已对外披露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保管重大信息报告的所有留痕记录,包括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交的原始文件、通讯记录、登记台账、处理记录等,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告电子台账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系统,确保所有留痕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重大信息报告的留痕记录进行检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发现记录缺失或不全的,应当及时补正并查明原因。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的当日,同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均收到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时应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分别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九条根据重大事件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持续报告义务: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在所报告的信息未得到无需披露的决策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应继续严格保密。在所报告的信息需要履行披露程序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对暂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后续进展。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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