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行业优选LOF (161903):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00:22:11 中财网

原标题:万家行业优选LOF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2015年7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2013年7月11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3年8月28日起,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9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第一部分绪言......................................................5第二部分释义......................................................7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26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28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0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42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3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9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1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2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3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与管理.........................................82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5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36第一部分绪言
2015年7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2013年7月11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3年8月28日起,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简称销售代理人
销售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并且本基金的备案材料及本基金 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 日期
开放日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 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 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 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 行为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 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万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 该销售人买卖万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 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 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广益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2019年6月至2026年5月任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至2026年4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6年4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胡增永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济南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统计师;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总部经理助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聊城柳园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富官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兼任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历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长、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201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起任基金经理,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26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独立董事:杨文生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任职。现任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职工董事、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曾在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王焱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2年11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工程师,运作保障部系统工程师、高级系统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2012年1月起任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

2026年5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黄兴亮先生,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2018年11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

基金经理在管和曾经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基金名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03-02-
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0-30-
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1-072025-03-22
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2-10-
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08-14-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2021-09-22-
万家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4-02-082026-08-31
历任基金经理:
蔡立辉:2005年07月至2007年0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2007年10月至2008年0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鞠英利:2008年09月至2011年0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云飞:2012年02月至2013年05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印:2011年06月至2014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颖:2011年11月至2015年0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恒:2015年02月至2016年0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海波:2015年05月至2016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远慧:2016年03月至2018年0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源:2018年03月至2019年0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莫海波
副主任:黄海
委员:乔亮、任峥、徐朝贞、尹航、耿嘉洲、高源、黄兴亮、孙远慧莫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尹航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耿嘉洲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莫海波
委员:苏谋东、郅元、周潜玮、石东
莫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石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彻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与方法,构建规范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亦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保持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建立多重内控防线,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稳健运行,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业务和操作流程。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程序。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更新,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一线岗位和部门作为第一道内控防线,不断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系统化、信息化手段,通过双人复核、岗位之间互相监督等措施,识别、评估和控制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

(2)合规风控部门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手段对各一线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作为第三道内控防线,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

(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认为公司运营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进行独立的现场检查,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883.6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8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6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26万亿元。2026年上半年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78.7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曾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孟先生2025年9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曾任本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政总裁,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孟先生1999年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61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交通银行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交通银行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交通银行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交通银行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交通银行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广益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场外代销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3、场内销售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241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2015年7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名为“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8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5月26日至2005年7月8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7月15日生效。2005年8月15日起,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2013年7月11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允许本基金主要投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股票,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3年8月28日完成并通过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该日起,《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在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66号核准,原基金于2005年8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简称:万家公用,交易代码:161903。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原基金自2013年7月11日开始持续停牌。2013年8月29日,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复牌。本基金的上市首日仍按2005年8月15日计算。

投资者在深交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证券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原基金自2005年8月1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场内场外正常申赎。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人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5、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申购、赎回的限制
基金名称最低申购额(元)最低赎回份额(份)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投资证券基金10000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通过场内申购的,场内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整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不设最低保留基金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自2013年4月15日起,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赎回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0.15%
50万≤M<500万0.08%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适用的申购费率
M<50万1.50%
50万≤M<500万0.80%
M≥500万每笔1000元
3、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自然日)特定赎回费率
T<7天1.50%
7天≤T<365天0.125%
365天≤T<730天0.0625%
T≥730天0%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帐户中连续持 有期限(日历日)适用的赎回费率
T<7天1.50%
7天≤T<365天0.50%
365天≤T<730天0.25%
T≥730天0
注:
(1)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的注册登记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连续持有原基金直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该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2)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2年,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上述申购、赎回费率自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更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费率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6、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开展及费率折扣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各参与活动的代销机构所有,费率折扣及对应的业务办理规则由各代销机构决定和执行,若优惠活动或代销机构业务规则变更,请以各代销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9)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场内申购、赎回
本基金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可以互相转换。开通转换的具体代销机构名称和在该机构开通的可转换基金的名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2、本公司对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惠,详情如下:
(1)由零申购费率基金转换为非零申购费率基金时,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的四折。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时,优惠后申购补差费率不低于0.6%;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2)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优惠费率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时);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转换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且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若转换的两只基金不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则应在提交转换申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户下开立转入基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基金转换申请,如果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交易账号没有关联上转入基金所需的基金账户,系统会自动增开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

8、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若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入基金份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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