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纯应材(30171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召集人担任。主席由审计委员会在委员内推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也可直接由董事会审议产生。 第十四条委员应保证履职工作时间和精力,熟悉与履职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委员有权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公司提供履职需要的报告和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确定审计委员会会议议程、签发会议决议等。 主席应确保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了解所议事项,获得完整、可靠信息;确保会议议案都有明确结论。 第十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按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支持小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十八条工作支持小组由负责内部审计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联络和总体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负责拟定议案、报告,收集资料、开展研究,落实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事项。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实际需要,在工作支持小组的协调下,为审计委员会运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形式。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代为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四条委员应亲自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除非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委员不得授权除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审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委员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有效交流的,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其口头表达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会后应及时签署并反馈书面表决文件。 现场口头表决与会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会后书面签字与现场口头表决不一致的,以现场口头表决为准。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委员可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表决结果,会后及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原件。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明确的表决意见,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表达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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