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金融科技ETF万家 : 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创业板金融科技ETF万家 : 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6年8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218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金融科技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涉及金融数据服务、支付清算、互联网融资借贷、财富管理、零售银行、金融安全、金融数字化服务等金融科技相关领域。 2、选样方法 首先,对入围股票按照最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股票; 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0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样本股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纳入。 3、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计算: 当日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成交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调整因子见指数编制方案中的“样本权重调整”。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包括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创业板金融科技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34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19、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对价的行为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金融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广益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2019年6月至20265 2021 3 2026 4 2026 年 月任首席信息官, 年 月至 年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年4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胡增永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济南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统计师;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总部经理助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聊城柳园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富官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兼任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历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长、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201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起任基金经理,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26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独立董事:杨文生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任职。现任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职工董事、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曾在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王焱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2年11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工程师,运作保障部系统工程师、高级系统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2012年1月起任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2026年5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贺方舟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22年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营运部营运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期货投资部研究员等职。基金经理在管和曾经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莫海波 副主任:黄海 委员:乔亮、任峥、徐朝贞、尹航、耿嘉洲、高源、黄兴亮、孙远慧莫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尹航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耿嘉洲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莫海波 委员:苏谋东、郅元、周潜玮、石东 莫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石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彻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与方法,构建规范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门,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亦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保持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建立多重内控防线,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5)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稳健运行,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业务和操作流程。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程序。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更新,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一线岗位和部门作为第一道内控防线,不断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系统化、信息化手段,通过双人复核、岗位之间互相监督等措施,识别、评估和控制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 (2)合规风控部门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手段对各一线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作为第三道内控防线,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 (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认为公司运营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进行独立的现场检查,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涛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中国领先的上市证券公司之一,拥有全业务资质,跨越国内外市场,覆盖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目前招商证券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分别是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内设有14家分公司和265家证券营业部,不断建设和完善全功能、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超过10000位员工竭诚为全球企业、政府机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证券服务。我们以“家国情怀、时代担当、励新图强、敦行致远”为核心价值观,以“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社会财富保值增值”为使命,以“打造中国领先投资银行”为愿景,砥砺前行,通过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的财富增长,并在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中树立起合规稳健、锐意创新、服务精良、勇于担当的良好口碑。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6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86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广益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网址:https://www.wjasset.com/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具体信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官网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丹蕾 经办律师:陆奇、王丹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8月20日证监许可[2026]2218号文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创业板金融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金融科技指数。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将已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场外基金变更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已购买过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佣金由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0.3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认购佣金。 3、投资者多次申请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五、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30%=3.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30%)=1,003.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1,000+2=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3.00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方可认购到1,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六、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不收取认购费。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800,000=8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8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0,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组织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七、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A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创业板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并备足认购股票,办理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金融科技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 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T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3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认购佣金=1.00×239,400×0.30%=718.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718.20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前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30%)×0.30%/1.00=716份(小数点后两位舍去) 净认购份额=239,400–716=238,684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8,684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7、认购的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ETF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认购期间分红派息等权益变动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十八、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九、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和过户。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