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超捷股份(301005):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1、未来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款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并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规划的,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履行审议程序。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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