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股份(30063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01:26:58 中财网

原标题:彩讯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九月
致: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6年 4月 23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6月 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披露了《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6年半年度报告》),现本所就发行人自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 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度及 2026年度 1-6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末系指 2026年 6月 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7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财政补助 ................................................................................................. 4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 ............................................................................. 5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1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1
二十、结论意见 .......................................................................................................................... 54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仍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组织架构图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选举/聘任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数字行业事业部、AI产品创新中心、政企事业部、市场拓展中心等业务单元及部门;同时,设置了内审、财务、人力资源、项目管理、行政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2,463.03万元、23,013.92万元、29,065.11万元,平均净利润 28,180.69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智算中心建设项目、Rich AIBox平台研发升级项目、企业级 AI智能体应用开发项目,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如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https://www.csrc.gov.cn/shenzhe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https://www.12309.gov.cn/),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https://www.csrc.gov.cn/shenzhe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https://www.12309.gov.cn/),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4)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https://www.csrc.gov.cn/shenzhe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信 用 中 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智算中心建设项目、Rich AIBox平台研发升级项目、企业级 AI智能体应用开发项目。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情况”,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论证分析报告》,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和 2026年 6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17.43%、18.56%、13.83%、19.7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7,736.49万元、3,359.80万元、46,265.89万元、-9,514.23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四)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约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约定了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已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签订《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其为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相关的《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债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业务制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具备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截至 2026年6月 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深圳百砻89,972,60019.94
2宿迁兆鸿68,372,60015.15
3杨良志21,600,0004.79
4光彩信息11,633,0262.58
5刘子曜5,198,6491.15
6明彩信息4,017,0060.89
7应京圆2,441,3000.54
8瑞彩信息2,251,9960.50
9韩笑1,718,3000.38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 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1,675,8000.37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深圳百砻、宿迁兆鸿,实际控制人为杨良志、曾之俊。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查查、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2026年 3月 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名激励对象办理 40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发行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246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6年 3月 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 1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出资额合计人民币 4,651,600.00元。本次归属股票来源为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未导致发行人股本变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451,210,900.00元,总股本为451,210,900.00股。

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6年 3月 19日。

2026年 6月 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名激励对象办理 40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14295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6年 7月 1日止,发行人已收到 1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出资额合计人民币 4,593,600.00元。本次归属股票来源为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未导致发行人股本变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451,210,900.00元,总股本为451,210,900.00股。

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6年 7月 10日。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其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境内以外的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三) 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及许可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或续展的主要业务资质、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电信类证书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业务种类 及覆盖范 围有效 期至出具单位
1发行 人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B1.B2- 20060342互联网数 据中心业 务、信息 服务业务 (不含互 联网信息2030 年 1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
    服务) 全国  
2发行 人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网 码号资源使 用证书号 [2022]01073- A01短消息类 服务接入 代码 全国2030 年 1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
3深圳 微云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粤 B2- 20210798在线数据 处理与交 易处理业 务、信息 服务业务 (仅限互 联网信息 服务)2031 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
2、企业类证书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出具单位
1发行 人国家鼓励的 软件企业证 书深 ERQ-2026- 01792027年 6 月 30日深圳市软件行业 协会
2发行 人国家鼓励的 重点软件企 业-2027年 5 月 30日-
3、其他证书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出具单位
1发行 人信息技术服 务标准符合 性证书-三级ITSS-YF-SAAS-3- 4403202000052029年 7 月 19日中国电子工业标 准化技术协会
2发行 人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粤网文〔2026〕 0952-076号2029年 4 月 6日深圳市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局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协同办公、智慧渠道、智算服务与数据智能。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 2026年度 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41,387.72万元、158,150.73万元、176,940.12万元及 66,919.08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4.48%、95.72%、96.69%及 96.18%,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所在地区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新增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 2名,分别是深圳百砻、宿迁兆鸿,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杨良志、曾之俊,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深圳百砻、宿迁兆鸿,实际控制人为杨良志、曾之俊,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广州宽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杨良志持有该企业 95%的财产 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宿迁拓一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杨良志持股 100%,任法定代表 人、董事
3弘华伟业曾之俊持股 100.00%,任执行 董事、总经理
4弘华博识99.99% 曾之俊持股
5华亚和讯0.01% 曾之俊直接持股 ,弘华 博识持股 99.99%
6北京明达普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曾之俊持有该企业 60%的财产 份额,弘华伟业持有该企业 40% 的财产份额
7北京明达和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60% 曾之俊持有该企业 的财产 份额,华亚和讯持有该企业 40%的财产份额
8博奇奕朗华亚和讯持股 100%
9北京欧普瑞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亚和讯持股 100%
10北京百纳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亚和讯持股 100%
11北京弘毅泰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亚和讯持股 99.98%
12上海临港弘博弘华伟业持股 30%、博奇奕朗 持股 25%,曾之俊任董事
13上海临弘远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弘博持股 100%
14上海临云弘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弘博持股 100%
15海南临宇弘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弘博持股 100%
16广州清源电力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弘博持股 100%
17海宁市临宇弘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 上海临港弘博持股
18上海临宇弘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 上海临港弘博持股
19上海临弘瑞港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弘博持股 51%
20广东觉行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之俊持股 12.50%、任董事长
21Best Dawn Limited曾之俊持股 100%
22China Boqi Environmental (Holding) Co., Ltd.(中國博奇環保(控股)有 限公司)Best Dawn Limited持股 29.91% ,曾之俊任董事会主 席、执行董事、行政总裁
23CBEE Holding Co.Ltd中國博奇環保(控股)有限公 司持股 100%
24圣邑天成环保中國博奇環保(控股)有限公 100% 司持股 ,曾之俊任执行董 事
25博圣环保圣邑天成环保持股 100%
26博奇电力99.375% 圣邑天成环保持股 、 博圣环保持股 0.63625%,曾之 俊任执行董事、经理
27浙江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28山西蒲洲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29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30江西井冈山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31山西博源奇晟环保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32昌吉州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33淮南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34长治博奇100% 博奇电力持股
35长治市博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 长治博奇环保持股
36来宾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 博奇电力持股
37唐山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38阳西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39邯郸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70%
40青海博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92%
41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51%
42山东威士达环境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 限公司持股 80%
43广西钦州博奇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44无锡华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45北京博奇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46邢台博奇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博奇持股 100%
47无锡华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 江苏博奇持股
48中协电力能源无锡有限公司100% 江苏博奇持股
49陕西博奇100% 博奇电力持股
50天津博奇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博奇持股 100%
51佛山市金旭壹捌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博奇持股 100%
52江苏博奇博奇电力持股 51%
53无锡华东二号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博奇持股 100%
54北京博奇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55山西博奇资源环境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56阿拉尔博奇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
4、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9名,其中独立董事 3名;高级管理人员 4名,分别为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 2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杨良志发行人董事长、宿迁兆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曾之俊发行人董事、深圳百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白琳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4张斌发行人董事
5杨安培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6王庆成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
7张晓君发行人独立董事
8刘诚明发行人独立董事
9朱宏伟发行人独立董事
10王欣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1赵兴玉发行人副总经理
6、对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是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第 3项列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同为双方独立董事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广东赛宝新天地科技有 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杨良志任其董事
2TRANSFORMER GLOBAL LIMITED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杨良志任其董事
3杭州渡过健康管理有限 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杨良志持有其 13.5962%股权,任其董事
4北京汉宁恒丰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曾之俊持有其 35.7%股权,任其副董事长
5北京三五通联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斌持有其 13%股权,任其董事
6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斌持有其 6.81%股权,任其董 事
7北京万信天宏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斌持有其 50%股权,任其董事 长、经理
8北京万信天宏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万信天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
9光之树(深圳)科技有 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斌任其董事
10杭州联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斌任其董事
11长沙盛玺沃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斌持有其 50%股权,任其执行 董事、经理
12北京宽客进化科技有限 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斌任其董事
13广州楠德企业管理顾问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杨安培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持有其 50%股权,任其执行董事、经 理
14广州添艺国际文化产业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白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持有其 99%股权,任其执行董事
15广州爬藤蜗牛国际文化 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白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持有其 100%股权,任其执行董事
16广州蜂巢大数据技术咨 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白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持有其 90%股权,任其执行董事
17广东诚艺文化教育投资 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白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任其董事
18山东大田国际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诚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19思柚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欣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持有其 60%股权
20深圳市一瞬传媒有限公 司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欣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持有其 100%股权
21深圳市尖果互动营销有 限公司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欣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持有其 100%股权,任其执行董 事、总经理
22深圳灵动网络传媒有限 公司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欣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持有其 90%股权,任其执行董 事、总经理
23广州市天梭电梯销售有 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杨安培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持有其 10%股权,任其经理
24广州辰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白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持有其 99%股权,任其执行董事
25海叔(深圳)科技有限 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宏伟持有其 99%股权,任 其董事、经理
8、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个月内为公司关联方的主体,或者过去 12个月内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主体,以及报告期内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主体,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谢国忠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2025年 6月 27日 离任
2马丽雅曾任发行人监事、监事会主席,已于 2025年 6 27 月 日离任
3胡涛2025 6 27 曾任发行人监事,已于 年 月 日离任
4周爽曾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已于 2025年 6月 27日离任
5温兆胜曾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已于 2023年 5月 12 日离任
6车荣全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2年 2月 28日离任
7俞伟峰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2022年 6月 27日 离任
8秦致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2022年 6月 27日 离任
9王志成2022 6 27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 日 离任
10王小侬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已于 2022年 6月 27日 离任
11陈学军曾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 2022 4 26 理,于 年 月 日离任董事会秘书职 务,于 2022年 6月 27日离任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职务
12汪志新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已于 2025年 6月 27日 离任
13温利华深圳腾畅的少数股东
14廖小国深圳腾畅的少数股东
15周勇龙西安绿点的股东
16赵铁山西安绿点的股东
17蒋治湘深圳微云的股东
18吴有宾深圳微云的股东
19杨云灏深圳微云的股东
20北京博奇环境修复科 技有限公司60% 2024 3 29 博奇电力持股 ,已于 年 月 日注 销
21海南博晟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博奇电力持股 100%,已于 2025年 4月 30日 注销
22山西博奇智慧能源有 限公司江苏博奇持股 100%,已于 2025年 7月 22日 注销
23安徽能达燃料有限公 司100% 2025 10 27 博奇电力持股 ,已于 年 月 日 注销
24千盟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杨良志、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兼董事曾之俊报告期内曾任其董事, 2022 3 15 已于 年 月 日注销
25深圳市安滕科技有限 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杨良志报告期内持 股 95%、任其董事,已于 2023年 4月 7日注 销
26天津明达和一科技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华亚和讯报告期内曾持股 100%,已于 2023年 1 29 月 日注销
27北京厚望投资有限公 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曾之俊报告期内曾任 其董事,已于 2023年 11月 8日离任
28杭州瑞米特科技有限 公司西安绿点的控股子公司,西安绿点变更为发行 人参股子公司前其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 2025 8 22 于 年 月 日注销
29香港瑞米特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西安绿点的控股子公司,西安绿点变更为发行 人参股子公司前其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 于 2025年 7月 4日注销
30深圳瑞米特外贸综合 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绿点的控股子公司,西安绿点变更为发行 人参股子公司前其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 于 2024年 12月 31日注销
31湖北金梧嘉裕私募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参股企业,已于 2025年 2 月 14日注销
 限合伙) 
32沈阳圣源水务有限公 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曾之俊于报告期内曾 任其董事,已于 2025年 1月 10日离任
33辽宁成德商贸有限公 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曾之俊于报告期内曾 2025 1 10 任其董事,已于 年 月 日离任
34沈阳振兴环保有限公 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曾之俊于报告期内曾 任其董事,已于 2025年 1月 10日离任
35辽宁柏威科技有限公 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曾之俊于报告期内曾 任其董事,已于 2025年 1月 10日离任
36广州国疆科技有限公 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白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0% 曾持有其 股权、任其执行董事,已于 2023年 6月 20日注销
37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欣于报告期内 曾任其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已于 2022年 3 月离任
38金铲智能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67%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宏伟持有其 股权,任其 执行董事,已于 2025年 7月 21日注销
39青岛仁甲智能机器人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宏伟持有其 60%股权,任其 执行董事兼经理,已于 2023年 9月 13日注销
40普拉格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宏伟持有其 100%股权,任 2024 4 19 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年 月 日 注销
41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马丽雅自 2022年 1月 24日起任其董事
42广东天骏传媒有限公 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马丽雅自 2005年 7 27 月 日起任其执行董事
43北京天骏广告有限公 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马丽雅自 2005年 2月 24日起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44深圳市傲天智云科技 有限公司2023 0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胡涛自 年 月 01日起任其财务负责人,已于 2025年 6月 12日注销
45江苏傲天数字科技有 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胡涛自 2023年 01 月 01日起任其财务负责人
46傲天信息技术(深 圳)有限公司2023 0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胡涛自 年 月 01日起任其财务负责人
47深圳市云仍科技有限 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胡涛自 2023年 01 月 01日起任其财务负责人
48新余汇财富源投资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胡涛自 2023年 01 01 月 日起任其财务负责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49新余汇才丰源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监事胡涛自 2023年 01 月 01日起任其财务负责人
50深圳市妙联智创科技 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广东车联网的孙公司,报告期 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
51有米有量(广州)科 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有米科技的子公司,报告期内 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
52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任董事车荣全在离职后 12个月内任其董事,2022年度与发行人存在 关联交易
53珠江达盛5% 发行人股改时的发起人,曾持有发行人 以 上股份,2022年 9月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发行 人部分股份后不再是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54光彩信息5% 发行人股东,曾持有发行人 以上股份, 2023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后 不再是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5明彩信息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良志为其有 限合伙人,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
56广州多加国际文化艺 术交流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白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有其 50%股权,任其执行董事,已于 2026 年 4月 28日注销
57青岛元厚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宏伟持有其 49%股权,任其 2026 2 27 经理,已于 年 月 日注销
(二) 关联交易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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