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宏昌电子(603002):宏昌电子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9月12日 21:36:43 中财网
原标题:宏昌电子:宏昌电子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利润分配工作的规划安排,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将努力积极地贯彻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且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外部融资成本、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利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规划》关于未来三年具体的分红计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或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除按照下列第3项中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含当年中期现金分红),具体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履行决策程序。

3、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根据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详细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根据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详细披露。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进行详细论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特此说明。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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