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怡 亚 通(002183):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原标题:怡 亚 通: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6-07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8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合并报表内的担保 (一)担保内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安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8,88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含)的基础上新增5,000万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3,000万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基础上新增2,000万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的202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70)。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10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2、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 3、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4、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5、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 6、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9,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9,000万元。 7、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8、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 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500万元。 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500万元。 9、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10、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河北联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亿玖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8、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9、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1)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1)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10、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1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4)在主合同期限内,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金额、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二、合并报表外的担保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2026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8,144.96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2)。 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2026年度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5.88亿元(含)的基础上新增9.8亿元(含)担保额度。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参股公司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15.68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的202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70)。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1家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132万元。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