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股份(002068):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2日 23:01:47 中财网
原标题:黑猫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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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2026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6 8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年
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历尧黑猫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9月11日9时15分至9时25分期间、9时30分至11时30分期间、13时至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年9月11日9时15分至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0,124,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70%。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锁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981,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反对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42,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21%;反对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5%;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3%。

2、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西黑猫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免息扶持资金提供股权质押和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99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56,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34%;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1%;弃权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9,908,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2%;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112,700 17,6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89%;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42%;弃权1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6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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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晨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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