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600331):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09月12日 23:06:50 中财网
原标题:宏达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各职能部
门和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
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
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
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
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
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
属企业。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
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
持续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和披露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
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
披露,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
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
作。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
单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联络人名单发生变更
的,应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备。联络人负责及时、完整
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
息及其持续变更进程,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董事办公会)、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及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
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根据《公司章程》、
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即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相同交易类
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以上要求履行专项
报告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应当报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七)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发生重大灾害、设备、安全事故等事件,对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应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
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6.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较大金额的诉讼或其
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7.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8.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9.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通过网站、公众号、
微博、书面宣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
介和方式对外披露、宣传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二章
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经营策略、
经营预计、研发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幕信息。公司内部网站、
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防止对外泄漏。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
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
形时,应当立即(不超过24小时)以口头、电话、邮件或OA
办公系统等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领导
报告有关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时;
(二)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前;
(三)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项难以保
密、重大事项已经泄露、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不
超过24小时)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
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报告重大事项后的24小时
内,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
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将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进行审核、评估。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
信息披露的规定认为有必要时,相关书面原件应尽快邮寄或
送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条款引用、
法院判决书及情况介绍等(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意见(如适
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会
议纪要;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
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收到报告义
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
总经理汇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的
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
出会议通知,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拟定议案,提请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
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职能
部门、所属企业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
息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确保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职能
部门及各所属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至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
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
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
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
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同时废止。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