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30052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6年09月12日 23:26:41 中财网
原标题:辰安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要求,对《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 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 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 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 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 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 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以全体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 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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