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海防务(300008):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子公司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出具《公司保函》,以及大津重工拟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6月,大津重工承接了2艘64,500吨散货船造船项目(船体号:DJHC6611、DJHC6612),并与船东Messrs.EOSShippingandTradingLtd.ortheirNominee签署了2份造船合同。鉴于公司已为大津重工就上述2份合同第一期付款提供了担保,公司拟继续为大津重工就上述2份合同第二期付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336.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280.23万元(以2026年9月11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出具2份《公司保函》。 2、鉴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已届满,现拟继续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含)2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开具保函、补充日常流动资金。大津重工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2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 3、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含)1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开具保函。大津重工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含)18,466,705.14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折合人民币约为12,509.90万元(以2026年9月11日汇率折算),并签署《保证合同》。 (二)审批情况 1、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2026 53 属各子(孙)公司 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5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列表主体),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2026-017 (公告编号: )。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2、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大津重工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606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50,000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9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幢8层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172,802.9133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防务装备、船舶产品、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港口与海洋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船舶、机电工程监理领域内的咨询服务,船舶产品的开发研制及四技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机电设备的批发与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担保人和公司的关系:大津重工为天海防务的全资子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天海防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序号 1《公司保函》主要内容 受益人:Messrs.EOSShippingandTradingLtd.ortheirNominee(买方或你方)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卖方) 1、对应船号:DJHC6611、DJHC6612 2、保函内容:我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担保你方在该船交船前在合同项下可能已经支付给卖方且卖方已经收到的合同价的第二期分期付款的金额的退款。 一旦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我方收到你方真实的索款要求:申明上述第二期款或其一部分在你取消合同后卖方应归还给你方,且卖方未能归还,并随附你方书面取消合同的通知以及向卖方发出的已经支付的第二期分期付款的索要退款申明,我方将在30天内支付你方应归还给你方的最多为上述合同价的第二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如果(i)你方根据合同第8章3(a)或第12章2(b)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无需支付利息,如果(ii)你方是根据合同第3章1(c),2(c),3(c)和4(c)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还将支付按年息3%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收到第二期款至我方退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该索款通知应由你方授权代表签字书面发出,并随附该授权签字的授权书。 3、保函生效:本保函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从你方处实际收到第二期分期付款生效而生效。 4、保函期限:本保函将一直有效,直至(a)合同第二章6(b)规定的第二期分期付款已经通过SWIFT提交给你方;或(b)该船已经被交付给你方,并以你方和卖方签署的交接船议定书为证明;或(c)卖方或我方已将本保函下的担保分期付款全额退还;或(d)卖方根据和合同条款规定合法终止本合同;或(e)船体号DJHC6611至2030年2月24日;船体号DJHC6612至2030年5月27日,以早到为准(以下简称“截止日”)。一旦到了截止日,本保函将自动并立即失效和无效。 5、根据保函内容及造船合同相关条款,我方拟为大津重工提供担保金额合计336.6万美元。该担保将根据实际付款情况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序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 保证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甲方) 债务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保证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4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生效方式: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本次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序号 3《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保证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18,466,705.14美元。 4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为: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种类为预付款(退款)保函,金额为18,466,705.14美元,期限为39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与“债权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6 、本次大津重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20,722.699,342.40 281,033.13 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 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94,628.46万元(以2026年9月11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4.95%。 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96,908.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05.89%。后续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付款进度、开具保函情况及保函释放情况进行更新。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 2 、 份《公司保函》;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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