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30058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6-047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15:00。 2 186 、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号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63 16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代表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1,090,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397%;单独或者合计总数的0.2391%。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5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9,889,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06%;(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01,228 0.2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420,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657,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226%;反对657,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18%;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420,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4%;反657,214 0.2183% 13,000 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059% 657,214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11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2%。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41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2%;反对654,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5%;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565%;反对654,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04%;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1%。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乔羽、丁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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