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硅(688432):有研硅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 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研”)、德州汇达半导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州汇达基金”)购买山东有研艾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有研艾斯”)合计71.89%的股权;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景泰”)购买山东有研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有研半导体”)14.98%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山东有研艾斯71.89%的股权和山东有研半导体14.98%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山东有研艾斯100%股权及山东有研半导体100%股权。 山东有研艾斯、山东有研半导体符合科创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且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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