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12日 23:41:55 中财网
原标题:光韵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离职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8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9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9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8元/股。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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