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安(688201):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6:46:53 中财网
原标题:ST信安: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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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9月 15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 8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8),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方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号西三旗金隅科技园 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以及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86人,代表股份 132,065,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953%。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2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议案一:《关于终止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议案二:《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一:《关于终止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545,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1%;反对 515,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0%;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2. 议案二:《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1,545,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1%;反对 515,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0%;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和议案 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本次会议议案 1、议案 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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