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002490):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H股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6-046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H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H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配售新H股,并作出相应授权。2026年9月24日,公司与配售代理签订《配售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26年9月24日(交易时段前),公司与配售代理签订了《配售协议》,公司及配售代理同意根据《配售协议》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认购33,615,6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格为每股3.5港元。 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1、配售协议 日期: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前) 订约方:(1)本公司;及 (2)配售代理,作为独家配售代理。 2、配售股份 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将发行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33,615,600股新H股。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股份相当于现有已发行281,804,800股H股的约11.93%,及相当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4.08%。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概无其他变化,则配售股份分别占已发行H股数目的约10.66%及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3.92%。根据配售事项,配售股份的总面值为人民币33,615,600元。 3、配售事项 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同意按配售价发行配售股份,而配售代理同意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以按尽力基准促使承配人按配售价购买配售股份。 拥有人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及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 4、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为独立专业、机构及/或其他投资者的承配人配售股份,而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与本公司、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概无关连。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完成后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于完成后,预期概无承配人将成为主要股东。倘任何承配人将于完成后成为主要股东,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 5、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港币3.5元,较: (a)联交所所报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即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包括该日)最后连续十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港币4.556元折让约23.18%; (b)联交所所报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包括该日)最后连续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港币4.37元折让约19.91%;及 (c)联交所所报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收市价每股H股港币4.175元折让约16.17%。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总额(扣除佣金及估计开支后)预计为约港币114.89百万元。配售事项完成后每股H股募集的净价(扣除佣金及预计开支后)将为约港币3.42元。配售价乃按公平交易原则以及参照市况及每股H股近期收市价经磋商后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6、配售股份的地位 配售股份于配发、发行及悉数缴足后,于彼此之间及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现有已发行H股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概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且附有于发行配售股份日期随附的一切权利,包括有权收取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当日或之后的记录日期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 7、条件 协定的较后时间及/或日期)或之前达成以下条件或获豁免(仅就下文条件(b)至(e)项而言)后,方可作实: (a)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该项上市及买卖批准交付代表配售股份的正式股票前未被撤销)。 (b)完成前,概无发生以下事项: (ⅰ)本公司或本集团整体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或盈利、资产、业务、营运或前景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出现可能合理涉及重大不利变动的任何发展;或 (ⅱ)(a)联交所暂停或限制本公司任何证券的买卖;或(b)联交所全面暂停或限制买卖,超过10个营业日(惟与配售事项有关的任何短暂停牌除外);或(ⅲ)香港或中国爆发任何敌对行动或恐怖主义行动或有关行动升级,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或战争或其他灾难或危机状态;或 (ⅳ)香港或中国的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收或结算服务发生任何严重中断及╱或香港或中国有关机关宣布全面暂停商业银行活动;或 (ⅴ)香港或中国的金融市场,或国际金融、政治或经济情况、货币汇率、外汇管制或税务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动的发展,或出现对上述各方面造成影响的该等变动或发展; 令配售代理全权判断认为会让配售股份或执行购买配售股份的合约不可行或不明智,或将严重损害配售股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 (c)截至配售协议日期及交割日,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所作声明及保证均属真实及准确且概无误导成分; (d)于交割日或之前,本公司已遵守所有协议及承诺,并已达成配售协议项下其须遵守或达成的所有条件;及 (e)配售代理已于交割日接获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有关配售代理合理要求的该等事宜的意见,有关意见的形式及内容获配售代理合理信纳。 本公司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本公司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取得上市委员会授予的有关上市及买卖批准,并在取得该项批准后随即通知配售代理。本公司须根据配售提供有关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及作出所有有关行为及事宜。 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的较后时间及/或日期)达成或获豁免(仅就上文条件(b)至(e)项而言),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配售事项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应属无效,且本公司或配售代理均不得就配售协议所引致的费用、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事项向对方提出任何索偿(除先前违约外)。 8、终止 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配售代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违反任何配售协议所载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以及发生若干不可抗力事件为理由,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随时终止本协议,而无须对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9、完成 待上述条件达成后,完成应于交割日或其后尽快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定的其他时间及/或日期落实。 鉴于完成须待达成先决条件及配售代理不行使终止权后方可作实,故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10、禁售承诺 本公司已向配售代理承诺,除本次配售事项或由配售代理或代表配售代理进行的任何后续配售以发行本公司的新H股外,本公司不得在配售协议日期的30日内: (a)进行任何配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任何新H股;或 (b)订立任何协议或承诺,以进行任何此类配售或发行任何新H股。 二、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及配发。因此,发行及配发配售股份无需股东另行批准。根据一般授权,董事会有权配发及发行最多159,569,680股H股。于本公告日期,根据一般授权及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的配售,已合共发行25,678,400股新H股。 三、配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出口贸易,主要产品包括石油钻采机械装备、石油天然气输送装备、油气开采装备等,该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氢能源、石油炼化、煤炭挖掘机械、锅炉制造、工程机械制造、油田服务等多个领域。 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将有助于加强本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及财务状况,扩大股东基础,优化本公司的资本结构,推动本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配售事项所得款项的用途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预计约为港币117.65百万元,而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经扣除佣金和估计费用)预计约为港币114.89百万元。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a)约70%或港币80.42百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b)约20%或港币22.98百万元,用于结付日常业务营运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采购原材料的付款;及 (c)约10%或港币11.49百万元,用于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五、于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前),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根据一般授权以每股港币4.58元配售25,678,400股新H股。该配售已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筹得所得款项净额约港币115.68百万元。 下表载列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明细:
六、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架构及于配售事项完成后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载列如下,并假设(a)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概无其他变化;及(b)除配售股份外,承配人概无且不会持有任何股份。
(1)上表的部分数字和百分比数字经过了四舍五入调整。 (2)于本公告日期,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其为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合共235,617,000股A股,占已发行A股总数约43.49%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8.61%。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视为于235,617,000股A股中拥有权益。 七、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八、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就配售事项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配售代理 本公司已委任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配售事项之独家整体协调人及独家配售代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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