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002370):签署创新药技术交易合作意向书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23:52:07 中财网
原标题:亚太药业:关于签署创新药技术交易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6-082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创新药技术交易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全资子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创
新药技术交易合作意向书》仅为意向性约定,除“保密”、“排他期”、“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外,本合作意向书其他条款不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具体实施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2、本次合作事项尚需完成标的项目尽职调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且正式协议的签署和交易的实施需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最终合作事项能否达成以及达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合作标的项目属于光动力产业前沿领域,且药物研发的
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受政策、市场、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新药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市场环境、行业发展、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即使未来双方合作项目能成功获批上市,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里程碑款、销售分成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付款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6年10月13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雅泰利众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盛曜光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曜光研”)与衢州市复大生物医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衢州复旦研究院”)签署了《创新药技术交易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书”),本合作意向书列出了盛曜光研拟引进衢州复旦研究院所持有的1.1类小分子创新药“一种
痤疮治疗用BODIPY类光敏剂”(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包含的所
有技术成果、技术秘密的技术包的所有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主要意向性条款。除“保密”、“排他期”、“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外,本合作意向书其他条款不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盛曜光研完成标的项目尽职调查得到满意结果并获得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后,各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合作意向书的约定达成、签署和报批相应的技术交易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衢州市复大生物医药创新研究院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800MJ9714594J
3、注册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闽江大道108号4幢
4、法定代表人:董肖椿
5、开办资金:10万元
6、成立日期:2024年02月29日
7、经营范围: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中试试验、
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人才培养、非学历教育、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等。

衢州复旦研究院是浙江省衢州市政府与复旦大学共建的生物医
药研发与转化平台,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为主要参与力量,由药学院牵头,协同相关学科及附属医院等为主体进行建设,充分整合复旦大学的多学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势资源。衢州复旦研究院以“复旦研发,衢州转化”为核心理念,主要开展创新小分子药物、生物技术药物、复杂制剂与中药产品的开发与转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衢州复旦研究院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
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未与衢州复旦研究院发生类似交易。

经查询,衢州复旦研究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项目研究阶段
1、PCC(临床前候选化合物);
2、已申请中国专利1项。

(二)技术成果交易方式及产权归属
1、技术成果的交易方式
以标的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技术打包成“技术包”形式实现技术成
果的整体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样品),盛曜光研受让标的项目所包含的所有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
(1)交易协议签署前,标的项目的所有技术成果归衢州复旦研
究院所有;
(2)交易协议签署后,衢州复旦研究院即须安排将标的项目所
有技术成果相关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由衢州复旦研究院变更为盛
曜光研;
(3)交易协议签署后,标的项目之所有技术成果即须由衢州复
旦研究院移交给盛曜光研使其成为其所有权人。

(三)本次拟交易方案
1、标的项目适应症:痤疮及其他应用;
2、本次技术交易的价款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研发及获批里程碑款总价2,500万元人民币(含税)。

(2)商业化里程碑付款
应付的商业化里程碑款项的累计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税),每一笔商业化里程碑款项应只支付一次,且仅与首次达到累计销售额水平相关。

(3)产品销售分成:自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计算,计取金额为
盛曜光研经审计后的年度审计报告标的产品年净销售额的2.00%,计
提十年(自标的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专利保护期不满十年的,计提年限为专利到期日),最高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税)。

3、再转让/再授权:除上述约定外,在标的项目合作期间内,盛
曜光研有权将标的项目的权益再转让或再授权,盛曜光研每次获取由此新交易而产生的商业化里程碑或者销售提成现金收益的,盛曜光研在收到该等现金收益后应向衢州复旦研究院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分
成,自盛曜光研再转让/再授权交易协议签订后,原双方签署的技术
交易协议约定的尚未执行的或尚未支付的里程碑付款和产品销售分
成双方均不再执行或支付。

4、本合作意向书所述年净销售额指盛曜光研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销售产品所实际实现的、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额,扣除已实际发生的折扣、折让、返利、退货退款及已缴流转税费后的余额。

(四)工作分工
1、合作总目标
按照国家药监局及药物评审机构的要求,共同完成标的项目的国
内临床前研究和I、II、III期临床试验研究,最终取得新药证书和
生产批件。

2、具体分工
盛曜光研的工作分工:(1)投入标的项目获批新药证书之前的
所有研发经费;(2)在衢州复旦研究院的协助下完成临床前研究;
(3)负责申报临床试验,并组织临床试验;(4)负责申报新药证书、GMP认证和申报生产批件;(5)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的产业化。

衢州复旦研究院的工作分工:(1)衢州复旦研究院配合盛曜光
研办理因本合同下交易所需的所有监管部门和其它部门的批准的相
关手续,包括完成国内临床前研究和申报I、II、III期临床试验、
新药证书;(2)负责国内外知识产权部门专利授权前的审查意见中
专利相关的答辩等所有的相关事宜;(3)如有衢州复旦研究院开展
实验研究的需要,则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五)排他期:自本合作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六)违约及终止条款
1、在交易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
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盛曜光研可终止交易合作并不再向衢州复旦研究院继续支付交易合同约定的费用;
2、“技术转移资料不完整且经盛曜光研催要后仍提供不全导致
后续研发不能正常开展”、“技术成果中的核心专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致使标的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等而导致标的项目无法顺利获批临床批件(IND)或无法顺利达成后续里程碑事件的视为衢州复旦研
究院违约,盛曜光研有权终止交易;
3、本合作意向书项下具体的违约责任,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正式
协议约定为准;但一方违反本意向书约定的保密义务或排他性谈判义务的,仍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未来研发布局需要,本次技
术交易合作将充分发挥双方在产品开发和商业化的优势,通过引进产品,公司将新增创新药研发管线布局,将在光动力治疗领域谋求新的发展,扩宽了公司未来的业务领域,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盛曜光研自有及自筹资金,基于项目里程碑付款的安排,短期内,本次事项不会对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若合作项目能成功获批上市并实现商业化价值,预计将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全资子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创
新药技术交易合作意向书》仅为意向性约定,除“保密”、“排他期”、“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外,本合作意向书其他条款不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具体实施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2、本次合作事项尚需完成标的项目尽职调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且正式协议的签署和交易的实施需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最终合作事项能否达成以及达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合作标的项目属于光动力产业前沿领域,且药物研发的
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受政策、市场、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新药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市场环境、行业发展、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即使未来双方合作项目能成功获批上市,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里程碑款、销售分成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付款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相关意向性协议。

2、本合作意向书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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