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001359):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23:01:35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电工: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合理、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7年-202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应按照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
5、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政策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附则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订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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