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顺景科技(603007):公司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4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阶段:二审阶段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中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伟业公司”)诉讼请求金额合计6,983.43万元(人民币万元,下同,未考虑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6)鄂01民终21288号案件处于二审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根据《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案涉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已作为破产债权剥离至信托公司进行专项管理及处置。基于前述,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景科技”)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鄂01民终21288号《传票》、《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信网安(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网安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南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与公司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原告华中伟业公司与公司就网安基地市政道路项目签订了四份《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华中伟业公司承建内环路(KO+000-K2+407段)及塔西路道路排水及管廊等工程。 2026年3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2025)镇裁字第0186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公司应付华中伟业公司工程款6,461.77万元及利息521.67万元,该裁决系破产债权确认仲裁,不具有给付内容,华中伟业公司的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2026年4月,华中伟业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中信网安公司和中南设计院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信网安公司、中南设计院在欠付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26年9月,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011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华中伟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5日、2026年3月18日、2026年4月4日及2026年9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及《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0)相关内容。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华中伟业公司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6)鄂0112民初4246号一审判决结果,已依法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华中伟业公司请求内容具体如下: 1、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6)鄂011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中信网安公司、中南设计院二被上诉人在欠付原审第三人顺景科技工程款范围内,向上诉人华中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64,617,678.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216,656.99元;或裁定发回重审;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信网安公司、中南设计院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已披露重要案件的进展情况 关于公司与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红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相关内容。 公司已收到镇江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6)镇裁字第0291号《裁决书》,裁决的内容主要如下: 1、被申请人镇江红星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顺景科技折价补偿款15.00万元; 2、确认申请人顺景科技对被申请人镇江红星取得的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叶公大道改造项目工程折价补偿款62,453,646.76元享有3%(1,873,609.40元)的财产权利; 3、驳回申请人顺景科技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56,097.00元,由申请人顺景科技承担44,878.00元,被申请人镇江红星承担11,219.00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顺景科技预交镇江仲裁委员会,镇江仲裁委员会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镇江红星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1,219.00元一并给付申请人顺景科技。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案案涉工程款相关应收权益已纳入信托计划底层资产,由信托公司专项管理及处置。因此,本次裁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6)鄂01民终21288号案件处于二审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根据《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案涉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已作为破产债权剥离至信托公司进行专项管理及处置。基于前述,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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