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伦电气(92008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18:31:37 中财网
原标题:欧伦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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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伦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勇先生增持欧伦电气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勇先生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勇先生增持欧伦电气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勇先生增持欧伦电气股份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节正文
一、增持人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实施增持的主体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勇先生。

(一)陈先勇先生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勇先生。增持人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330824197110******,住所为浙江省开化县******。

(二)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增持人陈先勇先生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监会行政处罚公示网站、北交所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公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先勇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述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陈先勇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增持前,陈先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2%;通过欧井(杭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4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通过国联欧伦电气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1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综上所述,陈先勇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1,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1%。陈先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詹小英女士、欧井(杭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3,3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1%。(若出现数值比例差异,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欧伦电气披露的《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勇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在《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00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元。

(三)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陈先勇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及提供的交易记录,陈先勇先生在增持期间内累计增持公司73,411股股份,增持总金额为3,098,016.69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的41.42%;通过欧井(杭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4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通过国联欧伦电气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1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综上所述,陈先勇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1,733,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1%。陈先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詹小英女士、欧井(杭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3,441,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1%。(若出现数值比例差异,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陈先勇先生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增持前,陈先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3,3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1%,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完成后,陈先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3,441,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1%。经测算,此时公司的公众持股比例仍然大于25%,因此陈先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上市地位造成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程序:
欧伦电气于2026年7月27日披露了《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就增持人之增持背景及目的、增持计划、增持金额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于2026年9月18日披露《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就增持人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拟于2026年10月26日披露《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对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陈先勇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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