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英特科技(301399):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
301399 2026-04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特热控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英特热控”)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申请授 信合计5,000万元,用于办理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项目贷款、票 据、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公司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标的,为全资子公司英特热控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4,415万元(系根据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初步评估价值估算确定),担保责任至全 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担保方式 等事项,将由公司、英特热控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为 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 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 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抵押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英特热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一)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二)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三)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双方协商同意转入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 抵押最高本金限额:4,415万元 抵押额度有效期: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担保的债权的发生日必须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债权到期日可以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所有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物: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附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包括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抵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三)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抵押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四)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共同抵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五)抵押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抵押人确认。 (六)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抵押期间: (一)抵押权与抵押担保的债务同时存在,债权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 灭; (二)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债务的,则: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 抵押权不变;2、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202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 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开展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较小且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 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 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英特热控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申请授 信业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415万元,担保责任至全部 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415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34%。公司不存 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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