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00226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20:49:27 中财网
原标题:陕天然气: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股东、股东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章董事、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
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
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动产
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
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
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
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
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金融证券部负责:
1.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界定;
2.收集关联人信息和分析资料,编制关联人名录,并定期
更新维护;
3.定期向公司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布关联人名
录;
4.审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5.负责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的组织安排;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发展计划部负责:
1.因公开招标方式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招标领
导小组会召开后1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
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2.因非公开招标方式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合
同会签开始前2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
易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三)经营管理部负责:
1.每年年底预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次年日常关联交
易情况,及时向金融证券部报备预计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
议主要内容等);
2.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交易
金额预计超过已披露金额的,针对预计超出部分及时向金融
证券部报备预计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四)物资供应中心负责:
因物资(含服务)采购预计与公司关联人发生交易,应
将相关计划及时报送发展计划部和金融证券部,并在合同会签
开始前2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
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五)其他合同执行部门负责:
因部门职责与公司关联人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会签开始前
2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
联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
主要内容等)。

(六)各子公司负责:
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涉及事项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若采取
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招标领导小组会召开后1日内,向金
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
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等);若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合同会签开始前2日
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
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主
要内容等)。

(七)合同执行部门及各子公司签订合同条款应与报备的
关联交易说明和披露一致,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合同文本
扫描件报送金融证券部。如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交易金额与报送
的情况说明中的交易金额存在差异应及时告知金融证券部。

第八条财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配合金融证券部进行
关联人识别、关联人审查等方面的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第九条当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关联交易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拟订提交议案;合同执行部门为分子公司
的,由关联交易所涉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提交议案,议
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等做出具体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合规性、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章 股东、股东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之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六章 董事、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三条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
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情
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作出判断,必要时可聘请审计机
构、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
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
或事项参与投票表决。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系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议案或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
决权。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之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
条之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关联交
易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0.5%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
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
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三)
至第(十七)款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
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
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规定及与《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相冲突之情形,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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