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00226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股东、股东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章董事、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 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 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动产 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 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 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 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 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金融证券部负责: 1.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界定; 2.收集关联人信息和分析资料,编制关联人名录,并定期 更新维护; 3.定期向公司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布关联人名 录; 4.审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5.负责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的组织安排;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发展计划部负责: 1.因公开招标方式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招标领 导小组会召开后1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 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2.因非公开招标方式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合 同会签开始前2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 易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三)经营管理部负责: 1.每年年底预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次年日常关联交 易情况,及时向金融证券部报备预计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 议主要内容等); 2.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交易 金额预计超过已披露金额的,针对预计超出部分及时向金融 证券部报备预计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四)物资供应中心负责: 因物资(含服务)采购预计与公司关联人发生交易,应 将相关计划及时报送发展计划部和金融证券部,并在合同会签 开始前2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 易协议主要内容等)。 (五)其他合同执行部门负责: 因部门职责与公司关联人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会签开始前 2日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 联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 主要内容等)。 (六)各子公司负责: 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涉及事项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若采取 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招标领导小组会召开后1日内,向金 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基本情 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等);若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合同会签开始前2日 内,向金融证券部报备本次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 人基本情况、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交易协议主 要内容等)。 (七)合同执行部门及各子公司签订合同条款应与报备的 关联交易说明和披露一致,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合同文本 扫描件报送金融证券部。如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交易金额与报送 的情况说明中的交易金额存在差异应及时告知金融证券部。 第八条财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配合金融证券部进行 关联人识别、关联人审查等方面的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第九条当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关联交易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拟订提交议案;合同执行部门为分子公司 的,由关联交易所涉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提交议案,议 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等做出具体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合规性、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章 股东、股东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之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六章 董事、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三条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 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情 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作出判断,必要时可聘请审计机 构、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 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 或事项参与投票表决。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系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议案或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 决权。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之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 条之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关联交 易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0.5%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 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 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三) 至第(十七)款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 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 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规定及与《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相冲突之情形,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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