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00123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20:57:12 中财网
原标题:嘉立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 10月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下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经营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B、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D、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E、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F、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辞任、被公司解聘;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再融资方案;
11、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及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决定)作出决议的,其决议等重要文件应当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处分。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或面谈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递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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