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00238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53号 致: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14:00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 科研中心306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 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10月8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2026年10月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14:00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 司科研中心306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凯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上午 9:15至2026年10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9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077,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19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882,89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29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4,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1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94,7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方回避,关联股东沈耿亮、沈凯菲、张梁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76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0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9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 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2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7年度与安徽华烨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方回避,关联股东沈耿亮、沈凯菲、张梁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76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0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9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 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20%;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煜 ______________ 项延海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10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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