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001332):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22:17:19 中财网
原标题:锡装股份: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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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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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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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0),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6日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3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股份113,87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9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名,代表股份1,092,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计62人,代表股份114,971,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259%。

3、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曹洪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14,531,36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2%;(2)选举邵雪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14,699,57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3)选举惠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14,530,13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2%;
(4)选举张云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14,530,10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2%。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14,658,648票。其中,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2)选举王学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14,657,54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
(3)选举祝祥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14,657,54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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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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