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南王科技(301355):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接受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
301355 2026-057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接受关联担保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其经营性资金需求,2026年度公司子公司广东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南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新增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日常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持有下属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等多种金融担保方式。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凯声先生和/或其配偶徐宇女士将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5.7亿元。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人民币17,000万元整,授信期限一年。广东南王于2026年10月26日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17,000万元的抵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凯声先生及其配偶徐宇女士,作为保证人为上述17,000万元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9135052155509506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资本:壹亿玖仟伍佰零玖万柒仟玖佰贰拾捌圆整 4、法定代表人:陈凯声 5 2010 5 31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6、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560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截至2026年10月20日):
单位:万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广东南王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公高抵字第26-05006201号)主要内容如下: 1、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2、抵押人:广东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抵押物:位于鹤山市鹤城镇悦和路92号的工业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5、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70,000,000.00,大写壹亿柒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广东南王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6年10月26日至2031年10月26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26-05006201-1号)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陈凯声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26-05006201号)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70,000,000.00,大写壹亿柒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26-05006201-2号)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徐宇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26-05006201号)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70,000,000.00,大写壹亿柒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62,000万元(其中37,000万元为广东南王对公司和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57,000万元(其中17,000万元为广东南王对公司提供的担保,20,000万元为广东南王对其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05%、38.66%,均系公司及广东南王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广东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3、陈凯声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徐宇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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