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30009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10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CEO、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但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财务资助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履行报告义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款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6.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及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的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或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5.公司拟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6.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7.公司涉及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8.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9.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的相关事项。 (八)重大风险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CEO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CEO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5.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6.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7.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8.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1.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CEO、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7.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更正;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 第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或者发生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书面议案; (二)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或者合同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五)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等; (六)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将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如协议、合同等)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可以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有效形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并与董事会秘书确认上述文件已送达,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负责定期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当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除应遵循内部报告程序外,公司还应当立即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厦门证监局报告,同时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如遇特殊原因,公司无法在短期内形成处理结果的,报告中可先写明相关情况、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并在重大事项处理结束后,另行上报处理过程及结果。 (一)公司被立案调查; (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部门稽查初步调查; (三)公司被其他有权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四)公司被媒体持续报道,信访投诉频繁; (五)公司发生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七)公司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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