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00276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17:52:09 中财网
原标题:金发拉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1 / 4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财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其核心特征是足以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

上述重大差错的情形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必要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2 / 4
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披露而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差错。

第十条 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而发生的重大差错。

第十一条存在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情况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安排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扣罚奖金、绩效或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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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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