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竹高科(00205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紫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年 月修订) 2026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紫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公司报告义务人重视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上述第4、5项重大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在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发生单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发生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十九)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3、公司在用的知识产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其他对公司资产安全以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抄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递交。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送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培训。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应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报告义务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微信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紫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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