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富中国(603122):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18:41:58 中财网
原标题:合富中国: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担保。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及分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以及有不良借款或债务纠纷记录者。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 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 已签担保金额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担保预计额度。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前述关联人以外的个人、组织提供担保的,在商业上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可以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业务的经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如需),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财务部以及支援管理部法务组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无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第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财务部进行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担保业务不予受理,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部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商业上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担保业务的记录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担保登记表》,根据担保事项分别登载。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就单一事别予以归档。担保登记表应定期报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抄送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公司相关部门对《担保登记表》进行抽盘。

第三十三条 公司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责令其整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
担保登记表


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 
 金额 
 利率 
 期限 
 还款方式 
主债务合同签订时间  
主债务合同批准情况批准机构 
 批准文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期限 
 价值 
 价值评估机构 
 占管方式 
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人 
 反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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