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眼科(30123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20:22:17 中财网
原标题:普瑞眼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事项: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述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本制度中的“关联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人”的定义。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风险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经营及产品安全事故;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有关事项;7、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当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出现、发生或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公司内网自动化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重大信息报告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进展情况。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披露的事项,由公司证券部按程序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接收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同时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格保密,不得泄露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或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依法向其追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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