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601678):滨化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21:42:34 中财网
原标题: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44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层 邮编:100007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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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44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滨化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A股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滨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6年 9月 30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载了《临时股东会通告》(以下简称“H股会议通告”)及通函。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H股会议通告载明了于 2026年 10月 21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公司 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履行登记手续后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并载明了 H股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程序、委任代表、投票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27日下午 2时 30分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 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滨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及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9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8,236,231股,占滨化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13%。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的相关资料、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A股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8,005,231股,占滨化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17%。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票人证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000股,占滨化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滨化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类别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A股510,849,55198.61866,753,5801.3037402,1000.0777
H股109,00047.1861122,00052.813900.0000
合计510,958,55198.59576,875,5801.3267402,1000.077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A股510,544,53598.55977,148,3961.3799312,3000.0604
H股109,00047.1861122,00052.813900.0000
合计510,653,53598.53687,270,3961.4029312,3000.060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类别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A股510,962,25198.64036,778,1801.3085264,8000.0512
H股109,00047.1861122,00052.813900.0000
合计511,071,25198.61746,900,1801.3315264,8000.05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A股510,812,42498.61146,885,8071.3292307,0000.0594
H股109,00047.1861122,00052.813900.0000
合计510,921,42498.58857,007,8071.3522307,0000.059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滨化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滨化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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