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301456):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21:52:42 中财网
原标题:盘古智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2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科海路77号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邵安仓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152,089,32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2,089,325股。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82,097,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16,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81,98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031%。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16,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表决 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1.00关于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总表决情 况82,073,54399.9704%18,5000.0225%5,8000.0071%-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92,68179.2274%18,50015.8145%5,8004.9581%-通过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 表决 结果
   股数(股)比例 
2.00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邵安仓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81,986,16999.864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5,3074.5366% 
2.02选举李玉兰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81,983,57299.860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7102.3166% 
2.03选举杨奇峰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81,988,06999.8663%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7,2076.1608% 
3.00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樊培银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81,984,07299.861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2102.7440% 
3.02选举王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81,981,57299.858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7100.6069% 
3.03选举白清华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81,983,57299.860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7102.3166% 
议案2、议案3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邵安仓先生、李玉兰女士、杨奇峰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樊培银先生、王选先生、白清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明波律师、刘伟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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